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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鹤山法院首创泯灭人性执行法

广东鹤山法院首创泯灭人性执行法
2020-07-20

 自2013年12月10日,广东鹤山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长业公司支付代偿款427万多元及以代偿款金额的3‰按日计付违约金给银丰公司,温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鹤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2013)江鹤民二初字第697号作出长业公司支付427万元及按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给银丰公司、温惠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温惠及长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判决。温惠及长业公司先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一、鹤山法院违规长期为关联企业作广告,岂能司法公正?

  银丰公司自其成立起,就一直与鹤山法院关系密切且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这种关系让大家看得见的事实就是鹤山法院在其立案大厅内设置专门资料架放置银丰公司小册子宣传资料并在资料架上贴上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字样,长期为银丰公司做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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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惠举报后,直至2017年鹤山市法院对立案大厅重新装修时才将为银丰公司宣传的资料从立案大厅移开,因此,鹤山法院与银丰公司存在的不正当关系至少长达七年之久。鹤山法院与银丰公司存在的这种不正当的特殊关系,在法院审理银丰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必然影响法院的公正审理,而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关系的,法律都规定应予回避。鹤山市人民法院对于银丰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应予回避审理,其不予回避,就是办理关系案!

  二、黑恶社会人员可以代表企业出庭应诉?

  本案鹤山法院一审期间,代表长业公司出庭人员李培钧系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涉黑犯罪谭霖非法强占长业公司期间, 谭霖派出代表长业公司出庭的,因涉黑的非法占有人派出的代表诉讼依法无效,实际剥夺了长业公司出庭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合法诉讼权利,因此,鹤山法院一审开庭的诉讼活动对长业公司而言是无效的,鹤山法院在长业公司合法诉讼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损害了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与长业公司利益相连温惠的利益。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原一、二审期间,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谭霖对长业公司犯下帮助伪造证据罪、强迫交易罪,自2014年8月起非法占用长业公司场所、公章,致使长业公司无法在原一、二审特别是原一审期间无法正常参与诉讼,原一审诉讼是九鼎公司谭霖派人代表长业公司出庭的。

  三、银丰公司已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本案中,银丰公司即使在当时拥有为他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资格,其担保行为获得的商业利益也只能是收取担保金,而决不能利用银行贷款谋取远远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但是在本案中银丰公司为长业公司向棠下农商行贷款担保(保证)既收取了担保金10万元,又通过与长业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长业公司向棠下农商行贷款委托银丰公司提供担保,长业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由银丰公司代偿,银丰公司代偿后,长业公司需按日支付代偿款的3‰即月利率9%的违约金(实质就是利息)给银丰公司,该9%的月利率超过了银行贷款6.5%年利率(月利率0.541%)的10多倍。

  事实是,银丰公司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恒安公司、金丰公司的名义与长业公司签订恒安公司、金丰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假的《购销订货合同》,以收取货款的名义将银行贷给长业公司的500万元直接收回,让金丰公司再从收回的500万元中支付427万多元给银行,作为为长业公司支付的代偿款,以此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向长业公司收取9%月利率的高额利息,银丰公司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但鹤山法院却判决长业公司按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付违约金利息给银丰公司,支持银丰公司高利转贷行为无疑是违法和错误的判决!

  四 、反担保合同被偷梁换柱还有效?

  鹤山法院依据银丰公司提交的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判决温惠承担保证责任的该合同里的一些内容证明该合同是银丰公司通过用其他合同套页、换页、篡改伪造而成的。

  合同(第4页)第五条乙方义务中第(一)至(五)项均是对公司法人作出的保证应承担的义务,而非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将公司法人的义务作为个人义务证明合同套页、换页。

  其他涉案合同也有伪造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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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反担保金额是否需要遵守?担保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超过主合同责

  

  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额保证反担保》约定及从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最高金额为500万元及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得超过主合同《借款合同》中长业公司向银行承担的偿还本息的责任,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利息的月利率竟然达到月利率9分,远超银行利率10多倍,且法院在执行中温惠承担的保证责任远远超过500万元的最高限额!

  六、欺骗温惠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温惠承担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银丰公司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恒安公司、金丰公司与朱恒忠串通,与长业公司签订恒安公司、金丰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假的《购销订货合同》,以提供沙、砂、水泥支付货款名义,骗取温惠与银丰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为银丰公司提供反担保,违背温惠签订反担保合同是为长业公司购买沙砂水泥原材料向银行贷款支付货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保证反担保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温惠依法不应承担保证反担保的民事责任!

  鹤山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温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疑错误的!恒安公司、金丰公司利用签订虚假的《购销订货合同》骗取长业公司货款,涉嫌构成合同诈骗。

  七、鹤山市法院通过强制拍卖,将政府行为由合法变为不合法!违法判决疑导致主办执行法官任性报复,鹤山法院难道真的开创没人性执行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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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温惠被拍卖房屋东大服装商城)

  鹤山法院在对温惠位于化州市民主路92号的房地产拍卖评估期间,温惠向鹤山法院提出要求将与裁定拍卖的涉案房地产已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十年之久的属于温惠名下的依靠拍卖的涉案房地产作为唯一通道出入的面积达200多平米的房地产(已与东大服装商城作为一个整体)捆绑拍卖,但鹤山法院不予采纳。造成鹤山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拍卖涉案房地产后,让依靠被拍卖涉案房地产作为唯一出入通道的温惠名下的另块房地产已无任何通道出入,实际改变了该另块土地的商业性质,让政府颁发给温惠的另块土地享有的使用权由合法变为不合法(因为对无通道出入的土地,政府是不能颁发使用证的)!如果涉案被拍卖的房地产买受人不让使用该另块房地产的人从其土地出入,温惠需要乘坐直升飞机进入,这种情况下,温惠名下的该房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将变为零值!无疑这是严重损害温惠合法权益的非善意和非文明的执行行为,并严重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要求!同时被拍卖的房屋属于温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苏柱几次提出异议,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房屋拍卖后,没有人性的执行造成丈夫苏柱二次中风病情加重,长期卧床,生命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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