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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资企业飞来“担保横祸”,锦州银行再曝违规往事

港资企业飞来“担保横祸”,锦州银行再曝违规往事
2025-06-23

锦州银行和那些“疯狂的石头”

2024年4月,金融界曾经的“黑马王子”锦州银行正式宣布从香港联交所退市。这家总部位于辽宁省锦州市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10年12月经批准成为首家在北京设立分行的地级城市商业银行,2015年12月更是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一时风头无两。

十年之间,为何从前程似锦到黯然退市,除锦州的区域经济总量限制外,锦州银行自身的治理缺陷被公认是主要原因。

锦州银行的兴衰史和原董事长张伟密切相关。在张伟主政期间,锦州银行最著名的违规案例是“疯狂的石头”案。2017年,中青旅实业公司张伟告贷8亿元,张伟指令下属的锦银金融租赁公司用8亿元买下中青旅实业公司的4块石头,然后“转租”给中青旅实业公司收取租金,合同到期再回赎。———这4块石头据传被评估了11亿元。然而8亿元发放后,化为乌有。锦州银行为平账,又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将这笔不良资产委托给了辽宁同乡——曾经的“亚洲铝王”忠旺集团,对价是给忠旺集团放贷8亿元。也就是说,锦州银行前后用了16亿元为这4块石头买单。

2018年之前,锦州银行的财报曾一度非常好看。但诸多事例表明,这一切不过是用“借新还旧”的套路在维系。套路的背后是金融监管底线不断被突破,为之买单的则是金融终端的群体,他们是锦州银行金融牌局里“沉默的大多数”。

千里之外飞来的担保之债

位于东莞莲花山麓的今宇公司是一家从事文旅产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港方持股75%。一切和它优美的营业环境一样仿佛与世无争的桃花源。

就像捕鱼的武陵人突然闯入桃花源,今宇公司的平静也在2019年12月被打破了:两位锦州的法官不远千里登门向公司送达了锦州银行下属凌云支行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凌云支行的诉讼事由是债务人北京联华星河公司曾于2014年10月向凌云支行借款2亿元,尚有1.9亿元逾期未还,担保人东莞联华集团、廖某畅、今宇公司应对主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此时,今宇公司上下才知道竟然存在这么一笔巨额担保。自此,一个由廖某畅、廖某波和锦州银行时任负责人主导的银行贷款大案开始浮出水面。

廖某畅、“联华系”及其银行金主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7岁的廖某畅,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1993年创建东莞市广远建筑集团,1999年成立东莞市联华国际集团,从单一的建筑企业升级为包括房地产开发、物流、建筑施工等业务在内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名列东莞市十大民营集团。在实控人廖某畅领导下,联华国际集团在东莞、北京和香港等地注册成立了多家名为“联华”的企业,业内称之为“联华系”。

今宇公司和联华系的交集发生在2014年6月,彼时联华国际投资发展公司协议收购今宇公司港方股东持有的75%股权,廖某畅的侄子廖某波因此被任命为今宇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后因收购方未能支付全部转让款于2015年10月归还股权,廖某波亦被免去董事长职务。这个短暂交易的终结似乎也证明联华系当时的资金状况确实紧张。

摊子越铺越大的联华系在此上升阶段最仰仗的当然是大金主,其金主之一正是当时风头正劲的锦州银行。消息人士透露,从2012年起,廖某畅控制的联华系在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就已达3-6亿元,且多是“以新换旧”维系。而主持对联华系贷款的锦州银行北京分行行长正是此后因“疯狂的石头”案出名的锦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刘某忠。

彼时,廖某畅希望和锦州银行更进一步。但如果继续在锦州银行北京分行告贷,很难过银监部门的监管关。于是,锦州银行凌云支行成为新的债权人,借款人则是廖某波控股的北京联华星河公司。

问题是,这家北京联华星河公司本身并无可抵押的资产。各方又做了一番设计,一是围绕监管做减法:将主债务关系设计成广州证券委托凌云支行贷款,以民间借贷之名规避银行授信之实,但资金事后被锦州银行内部人士证实仍是来自锦州银行。二是围绕增信做加法:为主债务人“凑了”三个信用担保人:东莞联华集团、廖某畅以及廖某波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今宇公司。这里面真正有价值的担保人无疑是营业和现金流正常的今宇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关联方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公司决议的合法性是判断担保效力的最重要文件。今宇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随后,一份由全体中外方董事签名、名称很奇怪的《董事会同意保证决议》被制作出来,同时为主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廖某波”本应回避表决却赫然在列,上面中方董事的签名事后被证实全部为伪造。此后签署的保证合同上的公章也是伪造。

伪造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本不足为奇,本案的最离奇之处是该董事会决议不但使用的是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的信笺,且抬头竟然是“锦州银行北京分行”而非凌云支行。看过该董事会决议的一位民商法学家表示:鉴于锦州银行北京分行本身和联华系有借贷关系,这份决议应该是准备用于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或者是被用过的,然后又转用于凌云支行的2亿元贷款项目。“但无论如何,这份指向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的决议都与本案无关,也就是凌云支行这笔贷款从来没有取得过今宇公司的决议同意

通过一番运作,北京联华星河公司最终还是成功获得了这笔2亿元贷款,但结局和前述石头案一样,至于钱去了哪里至今成谜。内幕虽不足为外人道,但也有迹可循:锦州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张某,在李某某受贿案刑事判决书中被记载曾一次收受廖某波“现金20万元”;凌云支行原行长程岩,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于202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需要提及的是,为今宇公司埋下这么一颗大雷的廖某波于2015年10月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前后,从未向今宇公司披露这一“担保”事实。也有金融界人士指出:廖某波是否披露并不重要,凌云支行作为贷款银行,按规则应向人民银行报告该担保信息,它将成为今宇公司的征信内容。但今宇公司则对外表示其征信报告从未有无此担保内容,否则早就会报警。

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今宇公司的“不知情”辩解未能阻止锦州银行的诉讼步伐。2020年6月,正是疫情严峻时刻,凌云支行对主债务人和三担保人的起诉正式进入审理程序。据悉,出现在被告席的仅有今宇公司一家。在该轮诉讼中,今宇公司提供了涉案担保文件上董事签名和公司印章的鉴定报告,证明担保文件无一不是伪造,且凌云支行知道廖某波是越权担保。但2020年7月,锦州中院一审判决北京联华星河公司还本付息,今宇公司等三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今宇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注意到了今宇公司决议对象为“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的异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凌云支行系善意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锦州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但最终仍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相同之判决。今宇公司再次上诉,辽宁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当事人就担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争执升级。

2024年12月底,各方当事人历经五年和四个诉讼程序后迎来了终审生效判决。辽宁省高院最终认为:凌云支行应知廖某波超越权限仍然签订担保合同,缺乏基本的善意,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和担保人对担保的无效均有过错,今宇公司应承担北京联华星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莫名的担保人过错:不止是个案

2005年,《公司法》进行第一次大修,其中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方股东应回避。法律界通说认为,该规定是为了遏止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给公司造成或有债务风险的现象,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使担保效力的争议明显减少,但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担保无效后债权人、担保人的后果责任如何认定?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曾规定:担保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1/2责任。但什么是担保人的“过错”,该解释并未明确。

该解释出台时的背景是国家集中清理银行不良资产。当时大量的不良贷款中债务人已不具备清偿能力,债权人实际追索的就是担保人。因此,很多司法判决虽然在形式上不得不认定担保无效,却又继而直接认定担保人“有过错”,给担保人负以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以此维护债权人三分之一或一半的胜诉利益。

关于担保人的“过错”,多名合同法专家指出:这里的“过错”不是日常生活可以随意理解的过错,它在合同法上是指担保企业本身对担保关系的成立存在缔约过失。如果法定代表人个人私自对外提供担保而企业并不知情,谈不上企业的过错与责任。

今宇公司面临的困境显然并非个案,因为每一个企业都可能面临“被担保”的飞来横祸。关注该案的数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粤港澳地区是不同法系,但法治精神和原则是共同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判决是最生动的营商环境宣传册。在内地投资创业的港资企业要守法经营,同时也理应得到相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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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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