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相信法律,相信党,结果在青海省法院的权力下走进了青海省化隆县的监狱,一次拍卖,八次拘留,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何在
案件的事实和违法的过程:2002年9月12号青海省化隆县政府大楼上,公开拍卖国有资产群科粮贸分公司,此次参加拍卖会的人政府干部共有50多人,在拍卖过程中马万林以2号牌最高出价27万元竞买成功,成交后马万林当场与拍卖组签订了拍卖有效的确认书,拍卖组要求五日内付清竞买款,马万林按期一次性交付了27万元的竞买款,化隆县拍卖组收款之后拖到十一个月快到一年的时间,在2003年7月3号化隆县人民法院为谋私利,以权代法,将马万林依法竞买的国有资产判给未参加拍卖会的马胡塞尼所有,结果马万林不服,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马万林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化隆县人民法院的执法犯法,从化隆到海东,青海到北京逐级向权力机关的领导反映化隆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最终在有关领导的公证下在2008年6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青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海东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到2008年9月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1号裁定判的很清楚,化隆县法院在拍卖过程中的行为违法,并且做出的确认资产出让协议的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本院2007东法确字第3号裁定未撤销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关于马万林提出的群科分公司资产归其所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的请求,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东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化隆县人民法院【2001】化民破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二,确认‘‘化隆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群科分公司资产即属马胡塞尼所有’’裁定的行为违法,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马万林可依据本裁定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之后马万林根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给化隆县人民法院要求马万林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群科分公司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按法律进行赔偿,结果化隆县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08】化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直接损失6147.90元,马万林因此也遭受了一定的实际损失所以最大限度的再给予救助195000元,马万林对此2号赔偿决定书表示不服,因为这个2号赔偿决定书没有按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赔偿,更没有算清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本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之后马万林又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律的问题和所造成一切损失,这是明显的化隆县法院不作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法院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返还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要赔偿”但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撤消了违法的裁定之后化隆县法院到现在仍然没有执行,受害的当事人马万林要求化隆法院依法执行,而化隆法院不但不执行裁定,反而以处理案件为由将马万林叫回化隆县法院,结果将正常反映问题的马万林被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法制何在,正义何在,马万林在多年年的上访途中从来没有存在过任何违背法律,触犯法律的行为,青海省化隆县公检法杀人不流血,官商勾结,欺压百姓,他们的所作所为与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中国人都说邪不压正,但是为何青海省化隆县的法律却要偏向邪恶的一方,在铁的证据和法律的面前来说,不得有半点含糊,
请权力机关的领导查处青海省化隆县公检法的歪曲事实,欺上瞒下,对此案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化隆县法院对冤案受害人依法进行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也恳请各大媒体记者和广大的热心网友为正义伸一份援助 ,一人力微,万人力大,呼吁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尊重党的十八大和四中五中全会,还社会和受害的当事人一个公道
举报人:马万林
2016 年 02 月 21 日
这是记者采访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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