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保安,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南小河村人。南小河189号院前院是我父母分给我的房产,在南小河村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并且有分约和旧房产证。
2008年10月2日武安镇店子村杜某和李某强行霸占了我的房产,这种强盗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2009年5月我将杜某和李某这种不法行为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我胜诉。但是法官陈海龙竟然将被告陈述的“我们一家于1984年秋从店子村搬到南小河和父母住在一起。”篡改为“1984年被告夫妻二人从武安镇店子村搬到争议房与父母和原告共同居住。”事实上是1987年秋被告搬到189号院后院居住,与我的房产没有任何关系。一审判决存在的这个错误在一审【宣判笔录】中已明确指出。
二审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是王一民,枉法裁判。存在问题如下:
1. 二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上诉人夫妻二人自1984年就在此与其父母和被上诉人共同居住,多年来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这是故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
2. 用假分约否定我的真分约。
3. 二审违反法律程序,未开庭、未举证质证只有王一民一人操作推翻一审判决,另外两个审判员名字也是王一民伪造的。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本案完全符合再审申请要求。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中院院长有权利也有责任将这明显的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现在这样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法制社会中,我坚信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我期盼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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