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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奈曼旗法院对瀚奇公司的判决经得起检验吗?

内蒙奈曼旗法院对瀚奇公司的判决经得起检验吗?
2024-05-13

内蒙奈曼旗法院对瀚奇公司的判决经得起检验吗?

 

  我叫张少华(系张建华胞兄),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民镇新民村胜利172号。在这里,我要借助网络公开举报的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枉顾事实和法律,在审理判决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奇公司)董事张建华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判决,让张建华蒙受不白之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张建华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为此,作为张建华胞兄的我,在向通辽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依法监督撤销内蒙奈曼旗法院(2021)内 05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蒙通辽市中级法院(2022)内05刑终5号之二刑事裁定书,改判张建华无罪的同时,呼吁上级纪检监察委介入本案的调查,对涉嫌侵吞500万元扣押款的办案民警以及滥用职权、枉法判决的主审法官进行立案调查,并清除法院系统内的“害群之马”。

  2018年11月23日,李小双、刑飞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奇公司),李小双持股95%,刑飞持股5%,李小双任法定代表人、执行管事、经理;刑飞任监事。经营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家具等上百个门类的商品。

  瀚奇公司成立后,聘请了刘志刚、胡权、张建华、杨硕等人负责经营管理,并成立了董事会,由刘志刚任董事长,胡权、张建华,杨硕任董事,下设企划部、财务部、行政部、客服部、商学院、商城部、电商部、人力资源部、教育部等部门。

  2019年5月,奇美多唐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多公司)还未注册成立便租用了瀚奇公司网上商城,经营“今明今亮”眼贴零售业务。2019年6月12日,奇美多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自己开发了“奇美多”APP商城之后,将“今明今亮”眼贴零售业务归到了“奇美多”APP商城。为了让自己开发的“奇美多”APP商城经营“今明今亮”,从此奇美多公司就再也未租用瀚奇科技网上商城经营“今明今亮”眼贴零售业务了,当时奇美多公司承诺给瀚奇公司租金,但最终分文未付。

  2019年10月15日,瀚奇公司为拓展经营业务,与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日照大商)签订了入驻协议书,同时被日照大商授权瀚奇公司为援疆商城特级合作商,其实日照大商所经营的就是一种期货,瀚奇公司便成了日照大商的会员单位,瀚奇公司的客户便成了日照大商的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为“客户”),客户直接与日照大商发生交易,支付款也是由日照大商统一办理代收税款等,日照大商设立三个账户为客户进行交易,分别为810101501421007300,231228380279,863310010122800920。由此,瀚奇公司在授权权限内,协助日照大商进货、加工、运输等方面的经营,助力日照大商产生经营额近10亿元,自己也获得了一定比例的收益。瀚奇公司获得收益后,根据客户交易额大小从中提出一定比例,反哺给了客户。

  然而,就是这些事实,瀚奇公司董事张建华竟然摊上大事了:2021年11月23日,内蒙奈曼旗法院作出的(2021)内05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张建华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6日被通辽中院(2022)内05刑终5号之二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奈曼旗法院主审法官,你们作出的(2021)内 05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吗?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吗?通辽中院的主审法官,你们作出的通辽中院(2022)内05刑终5号之二刑事裁定书,是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吗?应该说,有职业良知的法官,这种罔顾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不敢拿出来面世的。我们不妨看看一审判决书的荒唐与悖谬吧:

  一、罔顾事实,枉法判决

  (1)明明瀚奇公司、奇美多公司是两家独立公司法人,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尽管2019年10月后两家公司准备合并借壳在德国慕尼黑上市,但因遭遇了这起刑案,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并,仍还是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各自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然而,法官不顾事实,在判决书中强行将二者合到一块,张建华岂有不冤之理?

  (2)明明瀚奇公司入驻日照大商是协助日照大商经营援疆大礼包期货交易,有协议书和授权书为证,且整个经营都是由日照大商主导;客户交易支付也是由日照大商统一办理代收税款;收益也是由日照大商分配,瀚奇公司没有一分钱的支配权,瀚奇公司虽然从中获取了一点微薄收益,但又将其中一部分收入反哺到了客户,请问张建华何罪之有?

  (3)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北京中数智能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纯属断章取义,张冠李戴,尤其是北京中数智能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令人质疑,请问法院为何不向我方展示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二、“法”“警”相护,包庇犯罪

  (1)明知本案侦查机关侦查员路德庆、张承军违规从事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多公司营利活动已获利5.3068万元,法官只字不提,反而认定其行为系“卧底”,请问法官凭什么依据认定侦查员是卧底?究竟是凭侦查员自己说的话认定还是凭相关证据认定?难道侦查员卧底就可以谋利吗?有法律依据吗?

  (2)明知本案侦查机关侦查员路德庆、张承军隐瞒扣押款500万元不造册,当然也没有随案移交,法官却充当帮凶,刻意为其掩盖,不认定隐瞒500万扣押款是违法犯罪行为。

  (3)明知案件侦查机关侦查员路德庆、张承军等人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案外人695.615211万元(张晓燕74.816655万元;于德波7.321145万元;付祥飞13.477411万元;杨硕600万元)的财产,但法官并未将被冻结的财产认定裁判为违法所得的资金。却被路德庆、张承军等人通过非法转账据为已有,请问法官对这笔资金进行了法庭调查吗?为何不将这笔资金认定裁判为非法资金?

  (4)明知侦查机关在日照大商扣押划走的23298.12669万元,是全国22个省市6万多客户支付日照大商的购货款,属于依法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请问法官为何不调查这笔资金的去向?法官有什么理由裁判予以没收?

  (5)明知刑诉法已规定,对涉案银行账号存款未经审判只能冻结,不能扣押划走,而本案侦查机关侦查员路德庆,张承军却把应属冻结的银行存款3.8亿多元统统划到了侦查机关内部账号,法官审判时不问不闻。

  三、乱定罪名,冤审冤判

  法院以张建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其定罪量刑,让张建华负屈衔冤。法官究竟是不明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含义,还是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简介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张建华只是为日照大商打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八竿子打不着,纯属是法官“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瀚奇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吗,因为当时瀚奇公司已经成为日照大商的会员单位,瀚奇公司的客户直接与日照大商发生交易,支付款也是由日照大商统一办理代收税款等,瀚奇公司在合作协议授权权限内,协助日照大商进货、加工、运输等方面经营,为日照大商创造近10亿元的销售业绩。瀚奇公司依据协议从日照大商方面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再将其中部分收益根据客户的交易额大小区别对待返还回给客户,这怎么会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呢?退一万步讲,就算要追究刑责,也该追究日照大商的刑责,但迄今为止,公安机关并未追究日照大商的刑事责任,表明日照大商没有犯罪,那么为日照大商打工瀚奇公司董事张建华又何罪之有?至于奇美多公司的行为,更是与张建华八杆子打不着,法官强行将其扯到一块,请问居心何在?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奈曼旗法院和通辽中院却滥用职权,罔顾事实和法律,作出了背离客观事实、践踏司法公正的枉法判决。为此,相关检察机关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张建华和数万瀚奇公司会员的一个公道,主动启动了自查自纠纠错程序,相关法院却拖而不决。

  投诉人: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民镇新民村胜利172号 张少华(张建华胞兄)

  联系方式:18741858220

  2024年4月22日

奈曼旗法院对张建华下达的判决书字里行间都是“冤”

  看了张少华的投诉材料,人们不难判断内蒙奈曼旗法院办理的这起刑事案,是一起“关系案”和“利益案”。如果视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为一把尺子,无论你怎么“量”,也“量”不出张建华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当法官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只有当法官内外结成“权”“法”勾结、“商”“法”勾结形成利益圈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官以自己的“想法”代替国法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完全无视事实与法律的混账判决!我想说的是,奈曼旗法院的相关领导和法官除涉嫌获得利益输送和收受贿赂外,还有一个重大渎职行为:这就是明知侦查人员涉嫌借职务之便和侦查之便,非法侵占瀚奇公司会员购货款的行为没有作出认定和裁判,也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奈曼旗法院法官的这种渎职行为,当然也是法官办利益案的佐证。

  《人民日报》曾经发表过一篇题为《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的文章,指出:分析这几年一些冤假错案的最关键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难发现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不用说,张建华的案子,就是奈曼旗公检法三家默契配合办出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其中只要有一家司法机关坚守司法公正,将一个流动的“冤”字予以拦截,张建华就不会一“冤”到底。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办案,形成了如同制造业企业中的生产流水线:侦查机关定性为有罪之后,后面就是照搬照办、照诉照判不误。究其原因,或是一方当事人用金钱开道,“搞掂”了三家司法机关;或是三家司法机关早就形成了法律专家所说的司法利益圈,在“圈”内,大家心照不宣、相互“关照”,另一种可能就是三家司法机关的人平日相互打交道,很多情况下需要互相“关照”。如果哪道环节哪位“司法官”敢“挡路”,下次你有案子向我打招呼,我也“以牙还牙”。所以,大家都遵守着对自己有利的“潜规则”。但不管属于哪种情形,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相互“默契配合”的办案流水线,在结果上都是一冤到底、一错到底,即办成了所谓“铁案”。张建华案在整个流程中,并非没人知道其中有“冤”有“错”,事实上,被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为:杨志荣、周海莲)的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长张承军和刑侦局四大队大队长路德庆,就知道自己在冤办错办张建华的案子,然而,在良知和金钱之间、在公正和利益之间,两警官选择了后者。有道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重赏”之下,便昧着良心办冤案、办假案。既然第一道环节将张建华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面两道环节也就“依样画葫芦”,跟着“冤”跟着“错”。结果呢?“偷着乐”的是发了“办案财”的“司法官”,“满腹愁”的是困于囹圄的张建华和瀚奇公司的数万会员!

  按理说,奈曼旗法院主审法官有国法的支持,应该敢于碰硬,只要涉嫌犯罪,不管你是“司法官”还是党政官员,都该依法作出处理。我想,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如发现办案警察涉嫌犯罪,应该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毕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奈曼旗法院自然也不能例外。然而,在本案中,奈曼旗法院的法官手中的法槌,“槌”的是“软柿子”张建华,却不敢“槌”涉嫌犯罪的两警官。这种选择性的“槌击”,不仅导致法院执法不公,也是一种严重的放纵犯罪和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

  2022年,奈曼旗法院召开了一次司法良知专题教育活动专题推进会议,院长王红霞强调法官要“忠诚履职担当,严守纪律底线,促进形成良好司法形象和广泛社会认同,努力打造坚守法治信仰,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的人民需要的有司法良知的人民法院队伍。”然而,张建华案办的稀里哗啦,请问司法良知何在?法官的底线和法治信仰何在?良好司法形象何在?但愿王红霞院长将好的理念、好的口号化为活生生的可感可触的行为,不要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和媒体上。奈曼旗法院的法官办了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相关法院应承担责任。假如王红霞院长不了解该案,不知者不为过,在王红霞院长了解该案之“冤”后,希望王院长对主审法官启动问责机制,为纯洁队伍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当然,假如王红霞知而不管甚至自己授意了,则王红霞院长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博主和相关网友一道继续关注本案,并将予以持续的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2024年4月18日


  来源:今日快报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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