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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民营企业被一家发电厂包围遭受巨大损失谁之过

辽宁省抚顺市民营企业被一家发电厂包围遭受巨大损失谁之过
2024-04-15

辽宁省抚顺市民营福利企业被一家发电厂零距离包围导致民企倒闭、民宅损坏,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谁之过?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督察工作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群众身边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作为督察关注的“大事情”。

但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的苏景祥老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投”)在抚顺发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发电厂项目”)中存在违法建设、未批先建、违反噪声防护距离等,造成其投资的三家民营福利企业(三家企业安置近百名残疾人就业,三家公司均被辽宁省民政厅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倒闭10多年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让当事人苏景祥老人愤慨不已。

如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电厂项目已经运行10多年,当事人苏景祥投资的三家民营福利企业倒闭、土地荒废、民宅无法居住、厂房严重受损、数千万生产设备报废,近百名残疾人职工失业十多年未能安置,三家民营福利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负债高达9000多万元。本应是一件很普通的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如今演变成当事人四处上访投诉,实属罕见。如今陷入了困局,一拖达十八年之久,究竟是谁一手造成的?谁应该承担责任?当事人苏景祥期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将此“问题”作为督察关注的“大事情”!


图一:苏景祥投资的抚顺每天饮品有限公司、抚顺每天集团有限公司、抚顺禾力工业有限公司厂址原貌(现周边居民及企业全部搬迁,仅有苏景祥土地房产被发电厂包围)。

一、发电厂项目“未批先建”,《环评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期待辽宁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关注此事。

发电厂项目未按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抚顺发电厂供热机组选址用地征地拆迁方案》及原抚顺市规划局制定的《征地定位图》,(红线图)选址征地,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至今没向建设单位(抚顺发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扩建工程,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法定违法建设项目。


图二:原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制定的发电厂项目选址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方案中“西至抚顺制药厂”包括征用当事人苏景祥地块)


图三:抚顺发电厂项目征地定位图(图中标注黄线“每天集团”为苏景祥地块,属于发电厂征收拆迁范围,其规划的冷却塔压在苏景祥地块上)

发电厂项目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06年10月30日开工建设,于2008年12月30日竣工,而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5月4日才做出“环审变办字(2009)10号《关于同意抚顺发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2.300兆瓦供热机组)变更的函》”,对该项目变更环评予以批复,足以表明该项目“未批先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纪。


图四: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当事人苏景祥答复中明确表明“发电厂项目至今未办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内的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图五:建成的发电厂将苏景祥三家民营福利企业零距离包围(绿色部分三家民企)。


图六:三家民营福利企业距离发电厂冷却塔10几米,其环境污染导致厂区破烂不堪。

二、环境评价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所作《环评补充报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一)《环评补充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报告》第4页1.4.环境保护目标之“根据市政府要求,抚顺发电厂将电厂西厂界至制药厂之间的欧家屯居民全部动迁”该方案变更后,由于西厂界的外扩,西厂界外不再有欧家屯居民存在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图七:《环评补充报告》第四页


图八:《环评补充报告》第五页。报告中所称“欧家屯居民全部动迁”、“西厂界外不再有欧家屯居民存在”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欧家屯只有苏景祥土地和房产没有动迁,欧家屯还有苏景祥家庭、三家民营福利企业及100多名职工存在”。

2.《报告》第6页1.5.3.声环境评价范围,评价标准之,“原,评价中”欧家屯居民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2)中3类标准,欧家屯儿现已拆迁”的描述与事实再次不符。

3.《报告》第67页5噪声环境影响与预测评价之“厂区调整后,根据抚顺市政府要求抚顺发电厂将电厂西厂界至制药厂之间的欧家屯儿居民全部动迁西厂界外,不再有欧家屯居民存在”描述,再次与事实不符。

4.《报告》图。5-2“方案变更后,厂子周围环境状况及监测点位示意图”之“西厂界为抚顺发电厂基建处”(也称“抚顺制药厂”)与事实严重不符,而实际西厂界为冷却塔西侧的虚线苏景祥地块房产夹在抚顺发电厂基建处,与冷却塔之间西厂界所设五号监测点无视当事人地块及房产的存在。

5.《报告》图5-3“方案变更后,噪音,贡献等直线图”未将当事人地块建筑纳入图中,无视当事人住宅、办公楼等敏感地点的存在。

6.《报告》第76页5.4.预测结果之(2),控制措施之“西厂界为抚顺发电厂基建工程处,基本不存在扩建居民区的可能,因此限定西厂界外150米为噪声防护距离,不允许建设居民住宅,以免噪声扰民的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7.《报告》第89页“又于2008年5月对厂址周围居民区张贴信息。公告(见图,8-2)并设立多种联系方式征集公众意见,同时指明索取环评报告,简本及咨询环评内容的多种联系方式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8.《报告》第97页9.2.噪声影响评价结果(1)之“西厂界为抚顺发电厂基建工程处,不存在扩建居民区的可能,因此限定北厂界外80米和西厂界外150米为噪声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允许再建设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以免冷却塔噪声扰民”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报告》第4页.3.2.1.工程厂址地理位置之“厂区西侧,由于布置两座冷却塔,需要向外侧扩60米,在场西界外20米,即为欧家屯厂区平面布置,调整后建设单位已将电厂西厂界至制药厂之间的欧家屯村的居民全部动迁”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图九:《监测报告》第4页所载明的“建设单位已将电厂西厂界至制药厂之间的欧家屯居民全部搬迁”与事实严重不符,监测机构无视苏景祥房产的存在严重失实、渎职。


图十:当事人苏景祥宅基地、三家民企厂区(蓝色)距离冷却塔13米、17米。

2.《报告》图3-2,厂区周围环境情况图,存在严重错误;(1)图中已经标注“每天汽水厂”(当事人)地块的存在,与建设单位已将电厂西厂界至制药厂之间的欧家屯居民全部动迁”的描述相互矛盾;(2)图中制药厂东围墙与电厂西围墙之间的过道系当事人地块而没有标住:(3)按照项目选址“西厂界至抚顺只要厂”来看,当事人地块全部被包围在电厂西厂界之内,《监测报告》无视当事人土地及房产没施的存在。


图十一:《报告》图3-2.

3.《报告》,图3-3,厂区平面布置图,存在严重错误,(1)未对“每天汽水厂”进行标注,无视当事人土地及房产的存在:(2)西厂界1#、2#噪声监测点位置放错误:(3)发电厂实际西厂界为“每天汽水厂”。


图十二:《监测报告》3-3。


图十三:苏景祥宅基地证


图十四:苏景祥宅基地房产证


图十五:苏景祥办公楼房产证。

4.《报告》第26页4.1.4.噪声之“西厂界为抚顺发电厂基建工程处(即抚顺市制药厂),限定西厂界外150米为噪声防护距离,以免噪声扰民”的描述与实际不符。

5.《监测报告》第54页表8-17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之“1#、2#监测结果”因西厂界监测点位错放,导致实际西厂界监测结果严重失实。

6.《监测报告》第64页噪声监测时无视当事人土地及房产的存在,其监测结果严重失实。

事实表明,环境评价机构所做的《环评补充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所作的《监测报告》电厂项目选址、欧家屯居民全部动迁、西厂界为抚顺市制药厂(抚顺发电厂基建处)、限定西厂界外150米为噪声防护距离等关键问题的描述与事实截然不符,导致当事人所有的土地、厂房、住宅、办公楼等被发电厂零距离包围,既当事人被圈入发电厂西厂界之内,而环境评价机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却无视当事人土地及房产的存在,造成发电厂实际西厂界与当事人厂界一墙之隔,冷却塔距离当事人厂界仅有13米、17米,距离当事人居住的住宅不足27米,造成当事人所建3000多平米房产成为危房而无法居住和使用,直接导致苏景祥投资三家民营福利企业直接倒闭。


图十六:三家民企厂房已经变成危房。


图十七:每天饮料设备已经变成“废铜烂铁”。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作环审《2004》475号《关于抚顺发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2×300M兆瓦供热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请辽宁省及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原环境保护部所做环验[2012]154号《关于抚顺发电厂(2×300兆瓦)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第六条再次明确要求:“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事实表明,发电厂向原环境保护部提供的《环评补充报告》、《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严重造假,国家电投骗取了部里环评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未按上级环保部门批复要求对发电厂施工和运营期间环境保护履行正确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发电厂错误选址,违反150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造成当事人土地,房产及生产设施被发电厂零距离包围的严重后果。


图十八:发电厂冷却塔距离当事人房产最近距离17米,3000多平方米房产被发电厂零距离包围,已经成为危房而无法使用。

四、发电厂长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骗中央环境保护督导组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当事人连续18年被困发电厂零距离包围内遭受环境污染,谁之过?

发电厂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动工时,当事人厂区通往高山路的唯一通道(抚顺制药厂与发电厂实际西厂界中间道路)即被发电厂堆满了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等,造成三家民营企业一夜之间停产倒闭。2007年,发电厂开挖60米直径、数十米深的冷却塔基础时,直接造成当事人厂区围墙、房屋基础下沉、墙体断裂,3000多平方米的房产成为危房。


图十九:2006年9月,发电厂施工时即将当事人厂区道路占用、堵死,当事人唯一厂区通道“里不出、外不进”,导致三家民企“一夜间”倒闭。

发电厂扩建工程建成后,距离当事人厂区最近13米,17米及建筑物27米的冷却塔及其他设备排放的噪声、空气、粉尘、湿气等污染严重。当事人从2009年开始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是相互推诿,敷衍,不担当,不作为。


图二十:当事人房产遭受发电厂污染而严重损毁

发电厂在当事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故意虚构发电厂西厂界为抚顺制药厂(现为泰为汽车城)的事实,继续沿用监测机构错误设置的西厂界敏感监测点,隐瞒当事人土地及厂房被西厂界包围的事实;同时,恶意隐瞒《环评补充报告》限定西厂界外150米为噪声防护距离的要求,连续10多年在错误西厂界敏感监测点对噪声进行监测,利用虚假的监测数据欺骗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导致抚顺市人民政府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作出虚假、错误的调查结论,并对督查组督办案件违法消号,抚顺市人民政府、抚顺市自然资源局、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在明知发电厂违法建设、未批先建、违反噪声安全防护距离、严重污染当事人及三家民营企业的情形下,不但不履行违法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定监管、查处职责,反尔助纣为虐,放纵发电厂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实施,致使当事人及三家民营企业被发电厂零距离包围任意宰割、侵害延续至今,且作为建设单位主体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央企社会职责与担当,恶意公开侵害民营福利企业十八年,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截止2024年4月10日,因发电厂违法违规建设及环境污染等造成当事人及三家民营企业直接损失、经营损失合计超过三亿元,其后果特别严重。真不知当事人18年来艰难的上访之路,还需走多远,会遥遥无期吗?

当事人期待并呼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将此“问题”作为督察关注的“大事情”!

当事人简介:

当事人苏景祥年迈74岁,曾当选二届辽宁省人大代表。苏景祥已经于90年代依法取得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欧家村6499.36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2970.38平方米,河道堤坝用地432平方米,合计9901.74平方米。苏景祥在该地块上建有房屋3236.76平方米,其房屋均取得房产证书,其房产用途包括住宅、办公、仓储、生产车间。

苏景祥分别于1993年,1995年,2001年投资创办了抚顺每天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每天饮品有限公司,抚顺禾力工业有限公司三家民营企业,共投资5000多万元,安置近100名残疾人职工就业,三家企业分别获得辽宁省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家民营企业一直正常生产经营,直至2006年下半年发电厂动工建设之日,三家企业“一夜间”倒闭,至今未获得政府及发电厂一分钱赔偿,其苏景祥几代人积蓄投资数千万创办的三家民营企业倒闭,其投资不但“血本无归”,还欠下9000余万的外债,现苏景祥名下所有资产、工资卡、社保卡等全部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年迈74岁的苏景祥“辛辛苦苦创业一辈子,又回到了万恶的旧社会”!

来源:互联网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7682296067031552/

  来源:法制社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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