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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口罩”热销,捐赠商称都是假冒的

“奥运口罩”热销,捐赠商称都是假冒的
2021-08-08

最近,“奥运口罩”成为网购热销商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在网购平台上出现多款与本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成员佩戴口罩极为相似的产品。在商品介绍中,商家却欲盖弥彰,不但用马赛克处理口罩图片,还对商品名称模糊处理,规避“奥运会”“奥林匹克”等关键词。

为此,中国代表团口罩捐赠商发布声明,称网售的“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律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销售这种口罩已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网售“奥运口罩”,商家打起了花式擦边球

8月5日,记者在某网购平台搜索关键词,发现数十个“奥运口罩”商品链接。这些口罩的图案与本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成员佩戴的极为相似,整体采用红黄配色,左下角为中国书法艺术形态的五角星图案。

记者注意到,这些店铺在展示“奥运口罩”时,使用的图片在口罩右上角位置均用马赛克进行遮挡。而从买家在商品评价中发出的照片可以看到,马赛克挡住的是我国国旗和奥运五环图案,这与中国代表团成员所佩戴口罩上的图案相同。

在设置商品名称时,商家也进行了模糊处理。记者看到多个店铺在名称中使用了“东京奥林运会”,还有“东京运动会”“奥林冠军某某同款”“中国运动员同款”等替代性称谓。这些“奥运口罩”售价多在20只25元左右,其中有的显示月销过1万。

而对于口罩的质量,不同买家褒贬不一。记者发现,买家的好评大多集中在收到的口罩与中国奥运健儿佩戴的款式相同,还有买家在评价中表示:“看了带有中国国旗,还有奥运五环标志,心中甚是高兴……”但没有人提及其中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记者与多个店铺联系,询问其销售的口罩是否有官方授权,多数店铺未作回应,有一个商家回复称“只是同款而已”。

8月6日下午,记者再次浏览该网购平台,发现绝大多数“奥运口罩”已经下架,但仍能找到相关商品。

捐赠商发文打假 称网售“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一度热销的“奥运口罩”,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口罩”只捐赠给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销售。

该公司称,近期发现多个线上平台网上销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记者看到,央视网、北京政法等新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

根据官网提供的信息,该公司是集研发、生产、市场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制药企业,主要经营生产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滴眼剂、原料药、无菌原料等产品。该公司官网7月26日发布的一则消息称,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成功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达成合作,成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东京奥运会奥运口罩捐赠商。

该公司在这份声明中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请求协调处理。请仿冒和销售假冒伪劣“奥运口罩”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仿冒和销售行为,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奥运口罩”,朋来制药指出其存在无中国奥委会官方授权、国旗使用违法违规、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等,并称“直接或间接地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声誉”。

有公司擅自使用北京冬奥会会徽被罚30万元

记者了解到,每到奥运会临近和开赛之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违法行为也屡屡出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此保持较大查处力度。

此前,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针对某科技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被罚款30万元。该案今年4月入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北京冬奥组委专门出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公告。公告明确,任何人使用北京冬奥组委的名称、北京2022年冬奥会任何标志等,须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北京冬奥申委会徽、标志用于商业目的。

律师分析:国旗、五环图案使用有严格规定

那么,网络上销售的“奥运口罩”究竟涉及哪些问题,是否涉嫌违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

“对奥运五环和国旗进行马赛克处理,可以看出这些商家其实已经意识到其中存在违法问题。”徐旭东表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权利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依据国务院2018年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该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将该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是典型的使用行为,被条例所禁止。

而依据《国旗法》相关规定,国旗图案显然不能随意用于商品,即便是我国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印制特许商品需使用国旗图案时,也是先经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59号公函同意后才能使用。

关于该公司维权问题,徐旭东认为,因为国旗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因此,该公司无法通过获取外观专利权主张权益。但口罩本身除去国旗和五环图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保护的美术作品,如果该作品的著作权归朋来制药所有,它可以就这一作品被其他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进行维权。此外,记者注意到,一些网店在宣传口罩时使用了夺金运动员在奥运赛场上的竞赛或领奖照片。徐旭东表示,该行为既涉嫌侵害了运动员的肖像权,还有可能侵害了新闻单位或摄影作者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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