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塘村村民向您们反映文塘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徐志华问题。村民上访3年均未得到解决,今天再次向各位领导反映问题。
一、 路灯问题
1 2011年1月份,村民主任举报徐志华利用职权抬高路灯承包造价并私下参与(干股)承包,衢江区纪委立案查证后追缴徐志华的10000元并书面答复经文塘村党支部通过,给予徐志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奇怪的是徐志华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还参加2011年3月党支部书记竟选并中选,不知道他资格是怎样审查通过的。真不知上级党委是怎样通过的?2010年12月安装,2011年1月份,村民主任举报,可是至今也未有个让村民接受的处理结果。2、2013年1月17日村民自发组成对所安装路灯进行清点统计,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只有72盏去向村里领取75盏的安装款。纪委从2010年立案调查知道村经济合作社付75盏的款却未对安装的路灯数量进行清查、此事从发生至今长达3年时间,村民上访不断可是均无依法、让村民能接受的处理查结果。衢江区纪委调查人员很失职。
3 纪委查处徐志华的依据是路灯电线相继要130米每盏,但是经村民实地丈量电线后,还是吓一跳,实际每盏路灯的电线平均只有50-60米。这又是一种虚报欺骗、把集体资金占为己有的事实。
4 村民对路灯的问题上访3年,强烈要求纪委按实际进行审计,但纪委总是以时间长,不是专业,审计有困难、不能审计等借口搪塞村民不予审计。
3 纪委查处徐志华的依据是路灯电线相继要130米每盏,但是经村民实地丈量电线后,还是吓一跳,实际每盏路灯的电线平均只有50-60米。这又是一种虚报欺骗、把集体资金占为己有的事实。
4 村民对路灯的问题上访3年,强烈要求纪委按实际进行审计,但纪委总是以时间长,不是专业,审计有困难、不能审计等借口搪塞村民不予审计。
二 电饭煲问题
2013年1月份徐志华未经村两委、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就擅自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电饭煲60只发放给村干部。电饭煲190元∕只。在之前(2012年12月份)曾召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放放电饭煲的事宜,会上相当一部门村民代表、党员反对发放。此事也就搁浅未继读讨论下去而散会。但是到了2013年1月10日,村会计做帐报销电饭煲每个单价190元共计11400元。遭到村支委委员崔水元反对不为此笔支付签字。报销遭村支委委员崔水元反对后,身为廿里镇党委委员管鹏飞副书记及文塘村领导徐志华还是坚持要报销。这笔11400元支出并采用各个击破方法,下令要求村民代表 党员去领电饭煲,有人领了,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不去领,就由村民主任代签代领。
徐志华置中央、市政府禁令违规发放电饭煲的行为曾有记者联系了廿里镇党委副书记管鹏飞,管鹏飞对记者说;“该电饭煲最初是作为村里开会误工费发放的,后由于群众有意见,已经要求徐志华统一收回并退还,将该笔款项统一入账”。
村民认为徐志华(浙江衢州廿里镇文塘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滥用职权、乱用集体资金是他一惯来我行我索一手遮天,什么事都为所欲为的真实写照。在未经村两委、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就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电饭煲60只对村干部发放。电饭煲190元∕只,糟蹋集体资金共计11400元的违法乱纪事实严重违反了衢江区五步工作法,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财务支出的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衢委发〔2012〕42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节日期间严格贯彻落实省委“六个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衢委办发〔2013〕1号)等等文件精神。
廿里镇党委委员、副书记管鹏飞在此事件中立场不坚定、态度很野蛮,对顶风作案的徐志华有庇护现象,上级政府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查处。徐志华一人决定的发电饭煲行为不单单是一个电饭煲的问题,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徐志华践踏法律性质严劣、影响极坏,请求有关省、市、区领导赶紧对此事进行查处给我们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廿里镇党委委员、副书记管鹏飞在此事件中立场不坚定、态度很野蛮,对顶风作案的徐志华有庇护现象,上级政府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查处。徐志华一人决定的发电饭煲行为不单单是一个电饭煲的问题,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徐志华践踏法律性质严劣、影响极坏,请求有关省、市、区领导赶紧对此事进行查处给我们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三、电饭煲价格遭怀疑
徐志华到村财务报销电饭煲价格是190元∕只,但村民向(尚朋塘)厂家证实在2012年12份31日买(尚朋塘)YS-RC4031Y机械版电饭煲是100元∕只、加厚YS-RC4031Y机械版电饭煲是130元∕只。如果要随时发货。徐志华所报销190元∕只共领款11400元。有从中获利5400元嫌疑。
尊敬的省市区领导:徐志华身为农村党员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领头人”,但徐志华个人素质较低。思想道德水平较差,政治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存在“给人办事,受人钱财”的观念,不择手段,见钱就捞,见利就钻。“小贪小占,大贪不犯,公安不逮,法院不判”的错误思想,已经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把党的纪律和勤政为民的宗旨置于脑后。
尊敬的省市区领导:徐志华身为农村党员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领头人”,但徐志华个人素质较低。思想道德水平较差,政治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存在“给人办事,受人钱财”的观念,不择手段,见钱就捞,见利就钻。“小贪小占,大贪不犯,公安不逮,法院不判”的错误思想,已经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把党的纪律和勤政为民的宗旨置于脑后。
四、集体沙滩地资源被侵占
徐志华家利用村书记职权,未经水利土管审批,村两委同意,私自将集体沙滩资源盗沙达8万余方,达100万余元,到现在未处理。
村民认为文塘村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本村村民不管自建房屋都不可以在本村范围的河滩内取砂,如果有取以偷盗论要罚款,管鹏飞作为镇纪委书记主要领导(副书记)总是信誓旦旦的说;“没有证据”。镇政府不调查还叫我们自己拿证据。这是真没证据还是与徐志华之间有着某种千丝万缕的关系?
村民还认为文塘村的奇事怪事多、造成以上种种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村里的相关制度不完善,比如村集体土地所有赔偿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开荒青苗补偿费也归集体所有,这种做法本身就有问题,村集体土地赔偿款确实应该归集体所有,但国家鼓励的个人开荒费及青苗补偿应该下发农户,即使村里要收回集体土地,相应的也应该给予村民一定的青苗补偿费,另外村集体所得的赔偿款以及其他公用项目投资收益,也应该有一个专项帐单向村民公布,村里应该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审计,定期公布,而且针对村民所担心的村干部贪污花费,也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村公务支付细则,明确规定村公务开销的具体范围、每次的限额及一年的总限额,而且也应该纳入定期的审计之中,对于村公款村里应该有详细具体的规划、使用方向,以及具体开支的帐单,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村务应该接受村民的普遍意见,有一个具体的决策机制,而不是几个干部开个会讨论后就作出决断了事,这样村民的民意得不到普遍反应,自然不满的意见较多。我们村民有坚决与贪污腐败作斗争的勇气与决心,也具有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决心与信心,真正建立廉洁高效为民办事的村领导班子,搞好自己的家园建设。
五、受到过严重警告处份的徐志华竞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徐志华在2012年被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党章,第[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而徐志华依法办事是依自己想法办事是不择手段,见钱就捞,见利就钻;“小贪小占,大贪不犯。勤政为民是为自己。纪委2011.4.1日文塘村党员支部通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电饭煲事件顶风作案的徐志华怎么评选为2012年优秀共产党员的呢?
望新闻媒体给予报道曝光,让权力关在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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