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李沧区土石方工程总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作出(1998)青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调解生效后十日内,李沧土石方公司支付夏庄建筑公司工程款81万元人民币。由于李沧土方石公司不履行生效调解,夏装建筑公司于2001年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沧土石方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南路736号办公楼。
2004年1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岛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将李沧土石方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南路736号办公楼的使用权以55万元人民币拍卖给青岛广钰园工贸有限公司,并于当日鉴定拍卖成交确认书,青岛广钰园工贸有限公司交付拍卖款55万元人民币,青岛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将该拍卖款55万元人民币交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过程中,夏庄建筑公司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交评估费12000元人民币。2005年1月10日,李沧土石方公司经理刘春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2005年3月15日前还款60万元,如逾期无法偿还上述款项,法院可直接处理该公司环城南路736号办公楼。2005年3月18日,李沧土石方公司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其院领导上书由职工代表签名的请求信,请求法院再给其一周宽展期间同意其职工集资赎买该办公楼。2005年4月18日,青岛广钰园工贸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办公室写信,反映该院执行人员强迫其公司同意李沧土石方公司赎回其拍得的办公楼不合法,要求该院督察办公室领导督促该院执行人员下达裁定书确认和交接拍卖标的物。2006年1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青执字第219-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李沧土石方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南路736号办公楼的使用权(使用时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以55万元人民币拍卖给青岛广钰园工贸有限公司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夏庄建筑公司申请执行(1998)青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一案,2004年11月22日已执行的委托青岛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申请人李沧土石方工贸有限公司,得款54.7万元。自2006年起,公司职工陆续开始上访,要求解决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因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职工在得知公司办公楼被拍卖后,强烈要求将该款项用于补偿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青岛广钰园工贸有限公司向市中院支付拍卖款后,一直未能实现权利,遂于2008年2月底组织人员强行迁入被拍卖办公楼,并与企业职工发生争执,虽经公安部门及时处置,目前暂时事态得到控制,但双方目前仍处于对峙状态。该案件处于停滞状态,已达十年之久。
目前当事方青岛夏庄建筑公司仍未得到这笔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