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3月24日中午发生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林郡小区门前,一名疑似“小三”的女子被几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的视频,经网友上传微博后,引发了广泛争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例1: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201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直至凌晨5时,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10日凌晨1时许,朋友吴某约小丹出去玩,在酒吧又见到施某等人,小丹被施某等人抓住脱光衣服,后小丹借机逃脱。17日,小丹报警,石狮市湖滨派出所将施某抓获。目前,施某因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拘。
案例2:疑丈夫与他人有染妻子当街施暴被判刑
家住贵州兴义市的陈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竟扒下“小三”内裤进行侮辱泄恨。2012年5月17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抓扯。当天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案例3:对“小三”扒衣泼粪施暴者被警方控制
2013年3月24日中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林郡小区门前,发生了一名疑似“小三”的女子被几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事件。3月27日,通过采访了解到,原来打人者系包养“小三”的李龙(化名)的母亲和岳母,两亲家由于难以忍受“小三”近三年时间的连续骚扰,愤而选择用暴力教训。28日下午,七里河公安分局发布消息,警方已立案调查,目前已将主要涉案人员控制,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开展。警方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霞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玮
主持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呢?
周文杰: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暴力的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何玮: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行为都构成侮辱罪。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