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任苡佳 张军)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2年4月22日,消费者夏女士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市场某超市购物时,被窜出来的一只老鼠咬伤了左脚背,没多久脚背就出现了红肿、疼痛等症状。消费者找到超市经营者理论,结果却被“大白天不可能有老鼠出来咬人”、“我们超市开这么多年,守夜的人都从来没被咬过”、“老鼠又不是我们养的”等理由推诿和拒绝解决此事,并拒向消费者提供负责人的电话和联系方式,服务人员态度恶劣让夏女士极度气愤,于是将超市投诉到了南充市顺庆区消委新建消委分会。
经过南充市顺庆区消委新建消委分会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超市方赔偿夏女士打狂犬育苗和购药的285元,并向夏女士赔礼道歉,承诺今后要是因鼠咬而在生活中产生后遗症将全权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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