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监察 行政调解 法律法规
一、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监察是国家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借助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部门。其执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那么就劳动监察执法来说,就是要增加对于劳动关系协调的能力,加快劳动关系和谐的进程。行政调解正是帮助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它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来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活动。它具有自愿性、非对立性、灵活性、多赢性等特点。劳动监察不同于劳动仲裁、法院这样的行政部门,他们面对的只是一方当事人而劳动监察直接面对着职工和企业双方当事人,那么要平衡这种劳资关系,既不能太“柔”也不能太“刚”。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刚”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所在但当今的用工环境和形势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柔”性就决定了要实行行政调解来快速化解矛盾,它的意义不仅仅是帮助哪一个企业和职工解决他们的现实冲突而是为了确保劳资双方都能和平共处、平等协商、以和为贵、互惠互利,更是为了维护开发区和谐稳定的大局所以行政调解对于劳动监察来说,有着不可小视的积极作用。只有刚柔并济才能彰显劳动监察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运用行政调解所遇到的问题
1.1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由于对于行政调解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广大的劳动群众对于行政调解的认识尚不够完整,群众对于行政调解还是缺乏一定的认识,缺乏良好的群众基础。使得行政调解的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
1.2许多从事行政调解的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能力有限,对于办案的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尤其是对于一些工资和保险问题,都没有找到良好的解决方案。许多劳动监察办案人员对行政调解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这样一些精通法律、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还是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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