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领导:
我们是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的5000名工人的代表,孟希凤诉我们公司一案,确实存在不公之处,现将基本情况反映如下:
自2013年2月28日起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与孟希凤发生贷借关系。2013年7月30日我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孟希凤乘机于欺骗我公司签订1.74亿元借款手续,该数额是以高利贷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孟希凤凭该借款手续在公司领导均被羁押,具体经办人不了解借款往来数额的情况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孟希凤以《借款合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巍、吴晓慧、申毅等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在庭上出示了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但法官却草率办案,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仅凭《借款合同》一项证据于8月6日对本案做出(2015)冀民一初字第2号判决,判决我公司偿还孟希凤借款本金1.74亿元及相应的利息。
该案件省高院先后指定张家口中院、廊坊中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多次向执行法院反映情况、提供材料,提请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涉案数额重新审查。执行法院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一方面要求我公司对案件中没有分歧的部分积极偿还,一方面联系孟希凤对借款中的高利贷部分进行调解。但孟希凤对法院的公正执法行为认定为“执行不力”,又四处找关系将本案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的衡水中院执行。衡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本案存在不实之处和公司的承受能力,粗暴办案。将我公司全部账户查封,给我公司本已非常困难的生产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导致公司无法给全厂5000余名工人发放工资,给工人们的生活造成巨大困难,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公司多方筹措资金,对本案不存在争议的部分积极进行偿还。累计向廊坊中院交纳执行款项共计1.1亿余元。而在此期间孟希凤的多家债权人通过各级法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并通过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协助执行事项通知了孟希凤本人。孟希凤在明知有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将收到的执行款用于履行协执义务。但孟希凤收到执行款后未按承诺履行协执义务,造成其多家债权人再次找到我公司以及相关法院申请协执。孟希凤的行为明显构成拒执罪。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特代表全厂5000余名工人向省高院领导请求:
1、对本案涉案数额重新立案审查,还我公司一个公道,让高利贷不再残害实体企业。
2、衡水中院暂时解除对公司账户冻结,使公司能够正常运转,解决工人们的工资、吃饭问题。
3、对案件审理、执行工程中草率审判、粗暴执法的部分法官严肃处理。
4、请求法院对孟希凤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省高院领导严肃对待工人们的请求,让工人重拾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心。
此致
下附工人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