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莉莎,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和无烟管道及配件、防火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是湖南省唯一一家生产环保型无烟管道的企业,我公司生产的无烟管道系列产品还获得了国家相关的专利证书,并于2011年9月22日取得了贵州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因此,我们得到了长沙市工信委的大力扶持和奖励资金。

2012年,因公司原租赁厂房要拆除,经介绍于2012年11月25日,我公司与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童共良正式签订了租赁其位于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内的办公楼二楼整层及国有土地红线图上标示范围的《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一直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童共良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租赁协议的约定:先是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租赁的土地,直到2013年10月中旬童才请了一台挖机,一辆农用车从外地拉来松土将鱼塘填満,但没有达到《租赁协议》中“土地平整、压实、铺上煤渣,尽量与上面厂房平齐”的要求,并以各种理由来为难我方,如我公司在搬迁时没有单独立表使用了其电力;搬迁时运输车辆损坏了其厂门口建筑和地面;我公司员工(文师亮)从废弃的杂物里检了一个破烂的席梦思床,洗净修补后用来睡觉,童找上门来说我公司员工偷了他的席梦思床索要赔偿;我公司的另一位员工(文导师)买了一台微型窗式空调,童又说空调水将一楼的办公桌浸坏索要赔偿;晚上10点钟以后大门不得进出,要我方从大门外另安装不绣钢楼梯进出二楼办公室,为此我们只好花费了7000元请童的亲戚来安装。
我们为了能在此长久地生产经营下去,每次都满足童共良各种无理的要求。我们的一再忍让,不仅没有感动童共良,反而助长了童共良的嚣张气焰。2014年11月16日,童共良突然无故封堵我公司生产车间的大门及运货车辆,我方只好向株洲来的客户道歉并赔偿1000元的误工费。几天后经安沙镇派出所出面调解,我方又无奈及违心地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我公司在派出所当即交现金5000元给童共良(此5000元的组成:席梦思床1000元,办公桌1500元,新建二个车间地面铺敷混凝土时施工队使用了搅拌机及其他的用电2500元)。通过派出所的民警调解,童也当即答应以后不会再生事端。
原以为从此后可以正常投入生产经营了,没想到2015年1月7日,童共良突然告知二楼卫生间漏水到一楼,要求我方无条件的修复。我方的人即时与童一起到内外墙查看,外墙从二楼的上部分至一楼的下部分均是湿迹斑斑,表面有青苔,而一楼卫生间的窗户框架己发黑腐烂,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该栋办公楼的渗漏现象属年代已久。我方查看完后向童提出了几个观点:(1)渗漏应该是从三楼一直渗透。(2)请专业人员来鉴定,如果确实是二楼卫生间所致我方同意修复。(3)及时检查和维修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是承租方过失导致。童无视我方的意见,硬是要求进行维修,就因此事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7日下午3点30分,突然拉闸切断了我公司生产车间的总电源,造成我公司生产线全线停工,正在调和生产中的原材料全部报废,生产设施堵塞损坏。停电事件发生的当天下午我们即联系了村长刘洋,村治安员龚同志,将停电的情况汇报,村支部书记知道停电的事由后拉着童到车间里要求他合闸送电,并且告知童这样做是犯法的,童共良却一意孤行就是不肯合闸,坚决不给我公司送电。
我公司从2015年1月7日至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签订的合作履行不了,几年来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销售网络完全瘫痪,所有的生产设备都已锈蚀损坏。因停电给公司造成了人工成本、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施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2,171,099.81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一个充满活力、欣欣向上的民营企业,省内唯一的一家生产防火板产品的企业,就这样被童共良这样的地头蛇搞垮了。


2015年春节后的正月里,我公司守厂员工的外甥从益阳开车来厂里看望舅舅,结果童共良将其外甥的小车无理扣押,当时很多村民围观,指责童这样做不道德.私自扣车犯法,童不予理睬。安沙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即刻赶到现场,民警批评童的做法不对,要求童立即放车,童照样不予理睬,民警也奈何不了他。在崇尚法治的国家,全面反腐倡廉,严打社会中的黑势力的风气下,不惩罚这种无视法律的尊严,胆大妄为的恶人,实乃天理不容。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2015年5月27日,我公司将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不久,我们竟然收到对方的反诉材料,童共良竟然谎称是因为我们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才断我们的电,堂而皇之地上法院向我们索要租金和水电费,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本以为法院能给我们一个公道,却没想到正如童共良所言:“长沙县法院是我们家开的!”因为童共良的女婿在长沙县法院担任法警工作,法院从上到下,主审此案的法官从头到尾都是站在童共良那边的,根本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公然蔑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我们对长沙县法院的质疑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案件的整个一审程序和主审此案的法官李松艳一系列的违规行为,让我们对长沙县法院的司法公正近乎绝望,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案件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都发传票给我们(注:我方起诉的时间是2015年5月27日,法院给我们的传票上注明的日期是2015年5月26日,竟可以提前预知我们要去起诉?),后来因为法院内部的人事调整,导致案件庭审人员变动,直接造成开庭时间顺延,审理时限延长,请问当事人所多付出的时间成本,应该由谁来买单?
其次,我方在起诉时提交了100多页的材料证据,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0多万,就此我严重质疑主审法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没有对其进行仔细研判,不然此案何以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此案在正式开庭前由主审法官的助理,按照长沙县法院的审判流程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助理法官问我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时,对方的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还在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在正式的庭审中我们得知对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身份,但他在此案中做的是公民代理,而且在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与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谈话中我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他们之间很熟,据此我完全可以推断:此案的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明知对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完全不审核对方代理人的身份,放任一个律师去做公民代理。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15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能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退一万步说,假设他是对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官也应该要求他出具他在对方公司任职的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之类的材料,我不知道这是法官的渎职抑或是长沙县法院的不专业?也许不过是因为对方法人代表的女婿在长沙县法院担任法警,所有的司法程序和审核工作都可以简化,甚至是省略吗?那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我们又应该去哪里寻求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织了第一次庭审后,不知是主审法官通过庭审得知双方的分歧过大,还是简易程序的审限到期,又或是同事打招呼的关系,主审法官做了一个很明智的动作,将此案的简易程序用裁定的方式变为普通程序。主审法官高明之处,是因为这一裁定既纠正了原来的错误,也可以将该案的审限合理延长,最主要的还是给同事卖了一个大大的人情。
第五,在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进行的第一次正式庭审过程中,我严重地怀疑自己走错了法庭!主审法官在庭上肆无忌惮地阻止我方代理人发言,对待我方代理人更像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为此我都不相信自己是在民事纠纷的审判庭上,更不相信自己还是原告。
可笑的是,在庭审之前,我们按照法院的传票按时到达了规定的庭审地点,时间过去了半个小时之后,法官和书记员依然没有到场,我去法官办公室询问的时候,书记员竟跑过来核对我们的传票,还说我们的传票不是在她手中拿的,言下之意传票就是我们伪造的?
更为荒唐的还在后面,我去法官办公室询问开庭时间,看到对方的法人代表童共良正在看法官给他的文书之类的材料,而且喜笑颜开的。后来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问我们愿不愿意调解,我们的代理律师考虑到诉讼的成本问题,满口答应了下来,对方也表示愿意,主审法官遂决定休庭30分钟,。我们想了解对方的调解诚意,主审法官却一个劲地催我们先提交调解方案。忘记说明的一点是,这次的庭审对方的代理人没有到场,对方的法人代表对这次庭审嗤之以鼻,他一直都在冷笑,后来我终于知道他冷笑的原因了,他表示在开庭之前就知道判决结果了,法官早已给他看了,虽然我方的诉请是200多万元,却只会判他赔我方10万元的损失。休庭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告了判决结果,结合庭审前我在主审法官办公室的所见所闻,我才知道对方根本没有调解的意向,这次庭审全是由主审法官自导自演的一场大戏,这样的法官,这样的法院,很好的诠释了“生活不易,全靠演技”这句话。
判决结果宣布后,我方代理人在签署庭审笔录时,想要修改、补充自己的发言部分,却直接被主审法官一把夺了过去,她们说庭审有同步录音录像,那些话绝对是我们说的,不允许修改。庭审中对自己有利的发言庭审笔录都没有记载,对自己不利的甚至杜撰的全被书记员记住了,公平吗?公正吗?
上述种种,导致了长沙县法院在未查清引起双方租赁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即童共良无理故意停电所致)的情况下,仅仅依据童共良的口头答辩即认定我们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是童共良停电的原因,由此将引发此次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归咎于我们,主审法官更是设圈下套、刻意刁难、针对我们,最后充分运用了她的自由心证,发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本应法律“公平正义”的大刀毫无保留地砍向了我们!!!!!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审宣判后,我们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开庭前,童共良即在当地大放厥词:“二审法院已经出结果了,鲁莉莎他们输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叫你们老板赶快把东西搬走!”听到这样的话,我们找童核实过,他说已经知道了二审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对二审是大失所望的,判决文书明明还没下来,他童共良又一次提前知道了结果,难道他在二审法院也有亲戚?还是官官相护?这样的结果令我们无法接受,也再次动摇了我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当前我国正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我们如此不公的遭遇,只能诉举社会的舆论,诉举公正的良知。
我们应该去哪里寻求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人民的法院和法官还能够信任吗?一个企业就这样活生生地被地头蛇搞垮掉了,我们该怎么办?
此冤案的结局如何,请全国人民大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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