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说存单失效了
1989年9月,湖北丹江口市民陈永梅将省吃俭用攒下的2000元积蓄存进了银行。存单上载明,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
今年9月,存单到期了。陈永梅的丈夫盛忠奎带着存单去银行兑现。没想到,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存单早已失效了。理由是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叫停了“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
如今,盛忠奎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不是22万元。盛忠奎想不通,即便政策有变,24年来银行为什么不告知储户?据了解,在该市像盛忠奎一样办理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70多人。
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储蓄合同
白纸黑字的存单不认账了,这次的“老赖”竟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银行。存单失效事件越过了公众的心理底线,短短几天内就有18万网友参与话题讨论,骂声一片。
“24年前订立的存单,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储蓄合同成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央行的规定能否终止银行与储户间的合同,认定存单无效。”银行法专家律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沈腾律师分析说。
沈律师表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这个强制性规定起码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才行,但是央行的规定只能算是一个部门规章,连法规都算不上,效力是很低的。从层级上来讲,央行的部门规章不足以推翻依据基本法订立的合同。
其次,这个部门规章管的是银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从溯及力上来说,存款业务在前,叫停规定在后,也不能溯及既往。“连国家基本法都没有溯及力,更何况是一个部门规章。以部门规章约束他人的财产权利严重不符合法理。”沈腾律师说。
银行自违规定应自担其责
也有观点认为,银行办理的储蓄业务本身是违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储蓄合同就应该无效。
“银行违反规定,是不是就要让储户损失预期利益?我觉得不应该让储户作出牺牲。”沈腾律师认为,如果银行违反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可能确实是无效合同,但是银行如果只是违反银行业内部的规定,还不能对储户发生效力。
“储户又不知道你的内部规定是什么?银行出具的存单、承诺的利息,作为储户肯定会相信,如果银行违规,过错全在银行,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沈律师说,从报道来看,央行规定是在事后叫停,可能银行的超长期保值储蓄只是一种突破,并非违背了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业务被叫停,但是对于之前已经作出的储蓄合同,银行仍然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储户完全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按照24年前存单上的承诺给付本金和利息。储户还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对当年这份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
用法律抑制垄断企业的霸道
涉事银行解释说,业务被叫停后曾向社会发布了公告, 要求储户们尽快到银行支取存款或更换存单。但当时存款还没有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储户联系方式,无法逐一取得联系,一小部分储户未能办理。
但是,从律师的法律专业视角看,银行的解释并不能服众。
“如果确有需要变更合同不是不行,根据法律规定,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和议变更,银行把储户叫来商量一下变更存单,这是可以的,但是银行没找到所有储户。没都找到也不要紧,银行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强制变更,但银行也没履行。可以说,两条合法的途径,银行都没走通。”
沈律师总结说,银行凭央行部门规定单方面变更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贴个告知就强制变更的形式也不合乎法律规定。
“现在很多‘国有垄断性’企业还把自己当‘官老爷’,要用法律抑制这些企业的霸道,把企业的行为规范起来。”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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