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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时评:大连一企业项目被坑,埋下官司陷阱!

疑案时评:大连一企业项目被坑,埋下官司陷阱!
2026-07-17

疑案时评:大连一企业项目被坑,埋下官司陷阱!

作者:雪子青

导读:大连经济开发区(徐氏)老年养老公寓项目建设,本是利国利民和优化地方养老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好事,然而该项目投资建设初始,就陷入民间借贷和银行抵押贷款等漩涡中,其11套房产被瞿某和王某冬合谋算计,本来是协议向银行赎出后,再借贷或抵押给银行再贷款,承建徐文斌的养老公寓项目,但是瞿某等人实际运作中,其所借款、贷款,未能进入(徐氏)老年养老公寓项目协商的监管账户,导致(徐氏)老年养老公寓停顿,使徐文斌不仅丢了房产,更陷入官司纠纷陷阱中,徐文斌《求助信》中揭露了自己被坑害的事实。

(一)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岂能肆意违约!

我国《合同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途径,任何人都不可以违背法律权益,否则将追究法律和经济损失责任。

据徐文斌透露,2013年7月31日,甲方:瞿亮;乙方:徐文斌;丙方:王久冬(高利贷)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书》约定:由瞿亮向王久冬借过桥费,赎出徐文斌的11套网点(800万),转贷后余额存入我的账户下(用于老年公寓工程款)。次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569.32万元),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

徐文斌说,因王久冬没有钱,二个月后才开始赎单,转贷,至今一分钱也没有存入徐文斌的账户。徐文斌多次向王久冬索要剩余款项无果,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工程款严重不足,作为民生工程的老年公寓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至今无法验收与使用。

据徐文斌指出,不难看出其11套房产需要赎出后,再借贷和转贷款项,应当存入徐文斌的账户用于养老公寓建设,但是瞿某和王某冬严重违约,给徐文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徐文斌提供的一张表格显示,9套网点房瞿亮分别过户给张某杰,瞿某,张某军,张某仪,武某海和施某红。过户的这些人都是他的亲戚。又分别以这些人的名义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其中有两套房子,10-1和12-2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在房产处进行抵押担保: 借款数额是685万,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度是300万,徐文斌说瞿亮实际借款和贷款金额就高达1525万元。

1525万元,未能进入徐文斌和他们签订协议书中的规定账户,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和官司陷阱。

针对该款项是否真实,有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再调查,任何一起案件都要公平对待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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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徐文斌称:法院审判践踏公平、正义!

徐文斌透露,其于2018年10月,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王久冬和瞿亮,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569.32万元。经过一审认定其为主体不适格(2019辽0291民初178号),驳回起诉至二审的发回重审(2020辽02民终4406号)。

徐文斌气愤地说,在一审的重审阶段,合同约定9套网点套现,可是高利贷王久冬留其中二套网点用于自己所需,这本身就是合同违约。而法官却对本案进行了算账,算账存很多问题,缺失了公平、正义,甚至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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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斌指出,作为抵押物的案涉网点11套房屋,我在银行贷款共计800万元,其中2套房屋(坐落号分别为东阁里46栋-12-3、13-1号)贷款130万元,三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40万由甲方瞿亮承担,90万由乙方徐文斌承担)。2017年,王久冬起诉我还他这两套网点的银行赎金:90万元。形成(2017)辽0291民初2559号生效判决书,2019年时,已执行2万;2021年3月,行政拘留我15日。

在2022年2月25日,我与王久冬之间就2559号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再次支付王久冬现金50万元;80平方米的房屋六套,这明显是敲诈勒索这六套房产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130万属于1000万借款,即属于王久冬支出,是严重计算错误,这是另外案情且已经法院判决后解决了还款问题,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混淆视听,强加于1000万借款内,是认定事实错误,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因为,2017年法院已经判决徐文斌归还其中的90万借款及利息(剩余部分为瞿亮负担),且2022年已实际归还,这完全就是另案问题。

徐文斌认为,王久冬在用130万为徐文斌解除抵押后,徐文斌归还了90万;瞿亮还了40万的情况下,法院又将130万算作王久冬支出。即王久冬在未支出130万的情况下又收到130万还款,这严重不合理,属于重复计算收入行为,且计算在1000万内,法官违背了事实上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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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斌又称,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之3.1条规定:剩余借款存放于我的账户。高利贷王久冬说当时没有钱,签的二份《借款合同》的下方的收条都是空白的。后来经过庭审我才得知,另一份《借款合同》是王久冬持有的,下方的收条手写填入的甲方瞿亮的银行信息。我这份至今空白,该钱款给了瞿亮200万,实际还扣了20万,明显是高利贷砍头息,我没有得到一分,怎么能算计到我的涉案审判里面,法官明显偏袒实际收款人的事实认定。

徐文斌指出,法院判决书认定高利贷王久冬对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税费143.1517万元属于王久冬的支出是错误的。2013年7月31日《协议书》4.5条约定:“九套网点房屋交易过户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由甲方瞿亮承担“,本身就是瞿亮承担,王久冬愿意承担,那是王久冬和瞿亮二人的问题,和徐文斌无关。如此明显的合同约定,岂能任意认定支出的过户费用又算到徐文斌身上,计算是1000万内的支出,法官明显是袒护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事实。

据求助信中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东阁里46栋-10-1号、12-2号两套应办理贷款但未贷款的房屋,采用比照方式认定两套房屋贷款额度265万元是错误的。在能办理贷款却不贷款的前提下,形成两被告之间借款685万(房产处的记录)。

高利贷王久冬提供的2020年6月9日(2020)辽0291民初1750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将未套现的两套网点以570万元及利息、抵押权转让给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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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算法官不认可房产处登记的685万元,也应该认可被告提供的570万元!按照法院的认定方式,只有7套房产去银行贷款了,有2套房产没有按照约定去银行贷款,被瞿亮私人抵押给了王久冬收获了685万借款,后续王久冬又将该债权以及抵押权转让给了梁旭。

一审法院将2015年这两套房产的抵押款算在1000万借款中,但2013年的时候瞿亮已经向王久冬借款685万解除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截至2013年11月4日,所有房屋均已解除抵押,2015年的685万未用于解除房屋抵押,算在1000万借款中不合理。

徐文斌气愤的说到,对方就是一路用钱开路,推动法院法官违心下判决,虽然没有证据,我也会向纪委部门投诉举报,希望纪委部门能介入严查。

(三)司法审判是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徐文斌的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请再审,虽然被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徐文斌正在寻求省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徐文斌说,我的案件虽然诉求瞿某和王某冬合同违约,判赔569.32万元,未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却暴露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一部分提到了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比如违反“三个规定”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个别法官追责无法落实,双方当事人差别对待等问题突出,如何有效地治理和防范,坚守公平、正义应当是法官必须守的铁纪律。

面对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错案纠错机制则是守护这道防线的关键屏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作为本院审判管理与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既是法定职责,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更合乎法理和情理,更是一种正义。

徐文斌案件的发生,其实本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约定纠纷案件,却让人们看到司法审判的天平倾斜向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给其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严重打击。

就徐文斌案件而言,最为简单的就是合同约定的个人借贷也好、还是银行贷款也罢,除去必须拿出的费用,剩余的钱款必须打入徐文斌账户用于项目承建,而对方却分文没有打入协议约定的账户,明显严重违约。据徐文斌提供的表格里信息,瞿某共计借贷等金额高达1525万元。

目前,徐文斌正在积极准备向最高检和最高法申请法律监督和院长提审该案件,如此明显漏洞的判决书,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亵渎,徐文斌丢了夫人又折兵,不得不敲响社会警钟,面对高利贷等还是承诺再贷款帮助建设项目,都要认清人的本质别被坑害和陷入官司陷阱!

最后,就徐文斌案件能否重见天日,需要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对待,既然法院判定对方不违约协议合同,换句话说,那就继续履行协议合同约定,将1525万元借贷或者其它钱款,存入他们协议所约定的账户中,继续承建养老项目,是《合同法》所赋予的法律要求。

因此,在以人民为中心实践中,如何盘活地方养老社区建设和优化地方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如何切实履行司法公平、正义的判决,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更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徐文斌案件能否得到公道的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中国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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