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论 稿
疑案时评(一):莫让异地执法刺痛法律底线!
作者:雪子青
谁是此案幕后的操纵者?来自江苏省张家港市辖区一家公司的三位当事人家属联名求助信,剑指江苏省南通海安市公安局跨江抓捕与海安市检察院、海安市法院及南通市中院将一起国学知识付费定性为传销,把讲课老师和经营者判处几年不等有期徒刑!海安市属于江苏省,是江苏省下辖的县级市,由南通市代管,其异地执法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暗合苟且"标签更能让人猜疑司法机关之间,把公平正义和跨市抓捕、逐利执法等演义绎得淋漓尽致,随着一、二审宣判,家属们和辩护人提出严重质疑,并公开网络发声,一起国学文化传播课,硬是被异地司法机关扣上传销帽子,所谓的证人证言和提交审计的材料被辩护人指出存在重大问题,辩护人要求对销售模式等做出司法鉴定未被采纳,涉案人员架构图不够明确,公司部门组织架构被层级化对待,搜查抓捕当天就要求财务把钱转到指定账号,现金和陆续转账等近千万以上,甚至家属被约谈缴纳400万元可以保释出去,大部分是家属借款缴纳,还被法院判决扣除部分,涉案人员不仅未能被保释,还被判刑,是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涉传异地抓捕审判案件!
01.司法程序诟病:异地执法是否背离“六个严禁”.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本身需要坚守的原则,然而近些年“跨省、跨市、逐利执法、以刑化债”等标签极大讽刺司法机关执法程序的诟病,使人怨气冲天、心惊胆战。
据了解,圣知书院是以苏州景之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载体成立的,圣知书院下设三个事业部,仅事业部下设的南通分院(位于海安),其它都不属于海安市管辖区域。
海安市公安机关以南通海安有个分院为管辖权,直接查处位于张家港辖区的圣知书院,认为其以入会门槛(768的基础入门课)成为VIP、弘扬使者、传承人,成为传承人(愿意推广的传承人与书院签订合同后)方可在发展下线后获取35%的直推奖,按照该模式运作形成上下层关系等问题,认定其国学授课及风水讲座、服务收费涉及传销行为,最终经过调查、扣押、冻结等被该市检察院起诉和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三位当事人均被定罪判处有期刑期。
我国公安部的“异地执法六个严禁”中明确指出:“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对于涉及案件的财物和文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应先解决争议,避免擅自行动。”
据当事人家属称,2025年9月19号,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诸多家属旁听了该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出具了一份海安公安的情况说明以及一份附带案情介绍材料。而律师在庭上对于这份案情介绍中明确讲到,这个案件公检法会商清晰的载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人员构成传销罪。
另据家属讲,法庭一直强调,含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附带的案情介绍材料是秘密件,禁止律师复制拍照,既然是涉及国家秘密,为什么又要公开庭审?让家属旁听?即使是仅仅针对这份证据,那在这份证据出示和质证的时候,那是不是也应该限制旁听?
据家属讲庭审过程中法庭只允许律师针对海安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表意见,而一直不让律师针对这份案情介绍材料发表意见。律师坚持发表意见,明确指出案情介绍中公检法在侦查阶段已经进行了会商,并指出这份材料上清晰的载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符合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海安市公局曾在2025年2月向同省的张家港、常熟、江阴、南京等地发函要求立案,部分城市的公安并未理会,张家港公安在同年3月退回海安移送的线索,常熟公安回复称,相关行为“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并移送市场监管局。而常熟市监局的核查意见则是:“证据无法证明形成三层以上上下线关系,不予认定为传销”。由此可见,针对家属介绍,二审法院在审理一审法院的证据时应当严格审查公安移送张家港的材料被张家港公安局退回的因素,为什么被退回?是不是不符合异地协助立案条件?而且同一省内为何对此案有不同处理意见?
家属又质疑,一审法院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已经参与了案件并发表了意见,而且还是认为本案构成传销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如何又能够保证这个案件的中立性?
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三家单位会商构成传销组织案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答辩意见尤为重要,莫让司法审判最后一防线溃败于权力合谋的“先罪后判”的诡异之中,颠覆人们的认知,违反法律公道审判的正义性。
面对上述两个严禁,不难看出异地执法程序上的诟病,履行协作手续是否齐全?管辖权存在争议是否解决?显然是在当事人和家属未知情况下被突然查处,否则当事人和家属不会提出严重质疑,更不会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直接将海安市公安局、检察院、两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推向舆论风口。
据家属介绍,2023年6月27日傍晚,赵某等十多人在位于张家港的圣知书院开会,突遭海安市警方闯入抓人。海安市公安局称,该案线索系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
这种查处方式是不是程序本末倒置,公安在查处传销组织或非法集资单位及是否是诈骗犯罪,是不是应当先行向社会发布查处(协查)公告,用来警示该组织活动的违法犯罪问题?这种程序上的通告该不该有?还是可以没有,还是可以让全国公安机关效仿?
02.司法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和审计报告能否定性传销事实.
据一审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看到,从被告人赵某到同案人宋某的供述,共计11人也仅仅是供述圣知书院从成立到如何开展工作以及讲解课程和售卖风水产品摆件收费和提成情形,这种知识付费和产品的售卖、服务如何会被法院定义涉及传销,让人匪夷所思、百思不解,供述事实经过是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方向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双轨制和金字塔三层以上模式层层返利,需要的是司法鉴定,如果任何人销售产品或者帮助销售得到提成,作为定性为传销的依据,那么“法不责众”会让大多企业失去销售信心,无疑是破坏企业营商环境,趋利执法显而易见会遭到企业和人们的唾弃!

一审判决书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从黄某到初某某共计67人的证言,判决中书写的是黄某到初某等证言及部分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共同证明上述人员经过圣知书院的老学员的介绍和缴纳费用成为圣知书院768实战班、VIP、传承人等不同级别的会员,其中部分人员推荐、发展了他人入会,并获取了相应的返利。
司法判决证据审理,在法律文书当中出现“等多人的”证言,无疑是最不严谨的证据使用措辞,是多少就多少,哪怕是一百,几百个人的证人证言都应该记录在案,难道是法院想省纸张还是另有隐情,况且大多证人证言只是讲听课和付费经过,至于其他什么不让使用手机听课、不让交头接耳等行为,并不是定性传销行为的主要构件依据。
重点在于,判决书中写到“共同证明上述人员经过圣知书院的老学员的介绍和缴纳费用成为圣知书院768实战班、VIP、传承人等不同级别的会员,其中部分人员推荐、发展了他人入会,并获取了相应的返利。”且看是经过圣知书院老学员介绍,并不是“南通书院”介绍?难道这就是法院在打自己的脸么?管辖权异议,注册公司、地址等都非南通地区,作为县级市人民法院跨市立案审理他市企业和涉传问题,作为公司和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严重质疑,无可厚非,就好比一个小县城法院去立案起诉北京总部?无疑是在践踏法律法规保护机制。
据辩护人在一份辩护词中指出:此案的审计单位是南通英瑞会计事务所,聘请鉴定的对象是:涉案公司银行流水、后台数据、财务账册,但是《专项审核报告》却出具了违法所得汇总、发展下线人数、层级及犯罪金额汇总等数据。所出非所请,所答非所问。聘请书要求在 2023 年 11 月 27 日前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南通英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的时间是2023 年 12 月 8 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约,专业和诚信存疑。
鉴定聘请书的出具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此时三名当事人均已经被批准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是在没看到《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落款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意味着在公安机关在出具鉴定聘请书两天后、尚未拿到专项审核报告的情况下, 即已经侦查终结, 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报告中的“违法所得汇总”,应当表述为“流入资金汇总”,南通英瑞会计事务所不能擅自定性“违法”。出具的报告是独立作出的还是其转述公安机关的,并不清楚。如果是前者独立作出的。那么南通英瑞会计事务所涉嫌不正当的充当了法官角色。
司法审判是指法院依据法律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涵盖法律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文书及审判程序等核心要素,是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机制。
法官书写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书,通常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进行阐述。判决文书详细记载了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判决结果等内容,它是审判结果的书面呈现,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
如此审计结果,颠覆人们的三观,到底是谁在刺痛法律的底线,玷污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寄希望上级部门的严格调查

03.司法审判争议:“以人民为中心”,让逐利执法无洞可钻.
“以人民为中心”,如何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上,更要坚守好法律不让碰的红线,一些单位和公务人员为了利益相互勾结,甚至是结盟拉派、官官相护,利用手中权势尽可能打压一切对他不利的人和事,完全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公平、正义理念和宗旨。
那么,在司法执法问题上,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何开启完善讯问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如何强化公诉机关举证的机制,保持定罪证明标准;如何确保司法审判巩固律师辩护的采纳性,让逐利执法无洞可钻,尤为重要。
在一审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中认为:“扣押在案的圣知书院涉案钱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九万四千五百零一元三分”、被告人夏相凌、马艳华退的违法所得十六万元、一百九十三万零六元一角七分(从扣押在公安机关马艳华退出的四百万元中予以扣除)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当事人家属在求助信中指出,关押期间要求马艳华的老公出400万(开始要求700万,后来讨价还价至400万)就可以取保候审,救妻心切的他只得到处借钱缴纳400万元,可事与愿违,法院还给判决走了一部分。
司法审判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严谨公正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争议,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人员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对比起来家属借款缴纳的400万巨额保释金,却被判决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无疑司法审判人员对证据事实来源的调查和裁定缺乏公正和法律依据,更是一种逐利执法的配合行为,破坏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政原则”。
针对圣知书院是否是冤假错案,直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导致人民对法律和司法失去信任,近而破坏整个司法体系,应当引起上部门高度重视。
圣知书院被查处判决案件的发生,引起社会舆论的嘲讽,家属网上公开后,一度成为司法公信力的笑柄,引人深思!
据当事人的一份材料中还指出,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检法三家便提前会商“一致认为本案完全构成传销罪”,二审南通中院向海安公安局调取的材料中有一份“案情介绍”,表明本案在侦查阶段,海安检察院、一审海安市人民法院便参与了案件会商。其中更是清晰载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传销罪构成要件”。
司法抓捕、起诉再到审判如果需要公检法会商决定是否构成传销要件,最终形成判决书去定罪,无疑是司法制度缺陷的悲哀,法院是司法独立审判机构,在未开庭或者审判之前就开始认定案件罪名,又何须再次开庭审?不是在玷污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又是在干什么?
司法审判中的法律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文书、审判程序等是守住最后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如果最后一道防线都是在会商后决定开庭判决?到底是谁在刺痛法律的底线!而执法犯法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审判机制!谁来监督和裁决!

04.启动联合调查:纠正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中央政法委2025年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建立及时纠错机制、全面公开错误细节、严肃追究责任,并实行司法人员终身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重点打击证据造假、隐匿证据等行为,错案需对受害人赔偿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规定明确了如果发现案子有问题,纠错机制马上就能启动,不拖延。 所有错误细节全公开,清楚展示案件是怎么错的,以及改了什么。谁制造冤案,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得严肃追责。
圣知书院从被抓捕程序合法上、检察起诉提交证据上、法院司法审判庭审内容上,是否存在各种问题,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背离公平正义都会被人们唾弃!
据网上了解,最高法院关于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指出了明确方向。
在回答提问: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当前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和理念?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
一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要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是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要依法公开。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就是要通过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五是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针对刑事案件问题的回答,明确告诉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最后,就圣知书院案件从被公安立案、异地抓捕、证据使用、审判程序、法律适用和独立审判机构“参与会商”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引起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介入调查,一方面是纠正和调查是否是冤假错案的形成;一方面是维护司法体系的公平和正义;一方面是给当事人和家属一个合法满意的交代!更是以人民为中心将司法腐败蛀虫彻底清除政法队伍,给全国人民的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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