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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青春案二审观察: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边界之辩

瑞德青春案二审观察: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边界之辩
2025-09-28

一起大健康产业刑事案件的法治启示录

一、案件背景:从行业标杆到刑事被告

作为美容服务行业的龙头企业代表,瑞德青春曾获得《人民日报·健康时报》的正面报道,其发展轨迹一度成为行业标杆。不仅如此,公司还在珠海、崇明岛、峨眉山等地投资超 40 亿元建设康养基地,积极布局大健康产业。然而2025 年 4 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瑞德青春公司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引发热议。值得关注的是,涉案设备经证实曾在三甲医院投入临床使用,且公司持有完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合规的培训制度,从表面看,企业运营似乎符合行业规范与法律要求。

然而,转折发生在河南某警方跨省立案侦查之后。侦查过程中,企业账户疑似遭到超额冻结,这一情况直接导致公司多个项目停工,大量员工面临失业困境,一家原本前景向好的企业瞬间陷入生存危机。

二、争议焦点:法律界集体质疑判决合理性

1. 管辖权与程序合法性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而瑞德青春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珠海,公司主要人员的住所地则在济南,从法律层面来看,与郑州并无直接关联,郑州司法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成为争议的首要焦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禁止 “为经济利益滥用异地执法”,但在本案中,郑州司法机关冻结的资金远超涉案金额 13.6 亿元,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禁止超标的查封” 的相关规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举不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更可能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 罪与非罪的边界争议激烈

35 位法学专家联名就此案展开论证,并一致指出,该案本质上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论证过程中强调:“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随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

从证据层面来看,案件中涉及的数据造假行为经调查证实系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集体意志的体现。事实上,瑞德青春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反舞弊机制,并且在事发后及时对违规员工进行了相应处罚。刑法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2 条规定,企业仅对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员工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应由企业买单。而一审判决未能清晰区分企业意志与个人行为,将个别员工的过错归咎于企业,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不当。

三、产业影响:大健康创新遭遇司法困境

瑞德青春案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治挑战,尤其对大健康产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技术争议刑事化抑制产业创新

在大健康产业领域,健康管理服务效果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相关争议本可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式妥善解决。但在本案中,司法机关直接启动刑事程序,将技术层面的争议上升为刑事犯罪,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让行业内其他企业对创新产生畏惧心理,进而抑制整个大健康产业的创新活力。

区域执法差异引发 “远洋捕捞式执法” 担忧

该案中跨省查封的做法被部分学者形象地称为 “远洋捕捞式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打破了地域界限,却也带来了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某省级三甲医院肿瘤科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证实,案涉设备确实具有临床价值,与诈骗罪所要求的 “虚构事实” 要件并不相符。区域执法差异的存在,不仅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经济连锁反应违背立法精神

企业因涉案停摆,直接导致多地政府重点工程搁置,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 “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 的立法精神相悖。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发展对保障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处理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影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经济连锁反应。

四、二审走向:司法改革的关键试金石

目前,瑞德青春案已进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该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命运,更被视为检验司法改革成效、衡量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的关键试金石。法律界普遍呼吁,二审法院应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辖权的合法性。需明确郑州司法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若管辖权存在问题,应依法纠正,确保案件审理在合法的程序框架内进行。

二是诈骗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不当适用刑法。

三是查封冻结措施的合比例性。需审查郑州司法机关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是否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的情形,保障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2025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韩冰教授在解读该指导意见时指出:“瑞德青春案二审或将重新界定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的划分标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法治启示:在保护与规制间寻求平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而瑞德青春案的发生,折射出当前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存在的三个深层命题,为我们思考如何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提供了重要启示。

建立系统性监督机制

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侵蚀司法公正,避免 “远洋捕捞式执法” 等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备案审查制度。上级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跨区域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明显不当的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应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确保司法权、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结语

瑞德青春案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的范畴,在 “健康中国” 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大健康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其创新发展离不开包容性的法治环境。该案二审结果的走向,不仅将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心,更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提供关键的判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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