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岁起寄养姑姑家,女孩拒给亲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 索要50万元赡养费。原来自2岁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后来因为经济条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没有将她接回来,期间也很少联系她。女孩长大后事业有成,于是出钱给姑姑家一起长大的表弟买了房,没曾想这引发了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矛盾。她父母认为,给表弟买了房子,也应该给自己亲弟弟买一套房子。女孩明确表态,自己不会出钱给弟弟买房。随后父母将其告上法庭索要50万元赡养费。法院判定,儿子作为成年人,父母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赡养之名附加给女孩。并且她父母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她从小由姑姑收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看了很多网友的评论,感觉是替姑娘把没说出来的话都说了出来,有说说的好听是寄养姑姑家,其实就是父母丢弃了姑姑不忍心带回去养大的。有说因为经历不好一直没接回去,但是又生了弟弟,等姑娘事业有成又回来要房的。有谴责没有抚养却要求赡养的。有替姑姑要27年养育补偿的。还有说父亲先是道德绑架了姑姑,现在又来道德绑架女儿的。
那么,姐姐有必须给成年亲弟弟买房的规定么?《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此案例中姐姐没有义务给已经成年的弟弟支付购房款。至于姐姐给表弟买房却没给弟弟买房,属于张女士个人意愿,他人无权干涉,姐姐给表弟买房也是对姑姑抚养的一种感恩,值得肯定。
文中,虽然是寄养,但是2岁后就一直没接回来等同于收养,如果其姑姑的收养合法,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她则对其父母便不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父母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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