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来信:
南宁法院法官高翔宇滥用职权包庇孟庆超、刘晓云重婚案的情况反映
我叫蔡燕(身份证号码:23010319600312xxxx),家住南宁清秀区,现针对我的丈夫孟庆超抛妻弃子,与第三者刘晓云恶意串通并瞒着我偷偷起诉离婚,牟取我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及的几个有关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司法不公、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一事,网络公开实名举报,希望广大有正义的感的网民,声援一下我这个受害人:
2014年左右,我的丈夫孟庆超以做工程资金短缺为由,让我贷款及出售房屋,支取了大量现金。到了3月份,孟庆超趁我父亲病危时,将家中留存的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全部拿走,向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在接到法院电话后,立即联系孟庆超,孟庆超安慰我,说是诈骗电话,让我不要管就好。之后我觉得不对,重新打电话给法院,并前往法院领取到起诉状和传票后,便立即质问孟庆超,孟庆超支支吾吾,改称是“假离婚”。为此,我坚决应诉,最终由于孟庆超提出的离婚事由“因身体有病不能发生夫妻关系”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被青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案件发生后,我立即随两个儿子一同前往孟庆超所在的崇左靖西高速公路的工地(该工程是通过我和儿子联系沟通,孟庆超挂靠于东宝公司承包下来的)。在我到工地时,孟庆超躲着我们,我于是向工地的工人了解情况。工人告诉我,孟庆超在工地的妻子叫“刘晓云”,孟庆超长期和刘晓云在我们工地租住的房间里厮混,还有工人告诉我,孟庆超要求他们按照指示,将大量工程款都转给了这个叫刘晓云的女人。我非常愤怒的向工人解释,工人也很同情我。之后,我为了搜集更有力的证据,就亲自在工地租住的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和录音设备。
摄像头传回来的影像让我触目惊心,根据录像显示,孟庆超正如工人们所说,在“因身体有病不能发生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刘晓云同床共枕,并长期发生性关系。之后,我儿子给孟庆超打电话,孟庆超答复儿子,让儿子“喝西北风去”。
2015年5月,在孟庆超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半年,孟庆超再次以“因身体有病不能发生夫妻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经售卖、及存在巨额贷款的房产。
为此,我起诉了赠予合同无效之诉,要求刘晓云返还给我孟庆超转移给刘晓云我的夫妻共同财产677.6万元,同时我保全查封了刘晓云账户中的钱款近400万现金。同时,我又向北海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要求将孟庆超、刘晓云绳之以法。
在我以上的诉讼中,有以下关键证据:
1.工地多位工人的证人证言,在孟庆超的工地上,有多位证人为我出庭作证,证明孟庆超与刘晓云在工地上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并以老公老婆、亲爱的相称、及孟庆超转移工程款达700万至刘晓云账户的事实,其中部分证人证明孟庆超当时利用了他们的账户给刘晓云转移大量工程款几百万元,还是提供账户供孟庆超转移工程款的直接经办人。
2.孟庆超与刘晓云同居的录音录像,证明孟庆超与刘晓云长期共同生活,且刘晓云是明知孟庆超与我是夫妻关系还与孟庆超同居,甚至于协助孟庆超在起诉过程中出谋划策。
3.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孟庆超挂靠的东宝公司在扣除1%费用后,在孟庆超起诉离婚前,东宝公司将工程款直接转入孟庆超账户;孟庆超起诉离婚后,东宝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或间接转入刘晓云账户,而且东宝公司也一直在为孟庆超和刘晓云帮忙并多次出具相互矛盾的假证据。
4.司法审计报告,根据司法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孟庆超转入刘晓云账户最终获得的转入金额高达677.6万元(其中孟庆超直接转入刘晓云账户达150多万元)。
然而,我在起诉过程和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遭遇到重重阻碍和不公正的裁判。
一、重婚案.
2015年末,我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孟庆超涉嫌重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确涉犯罪,并受案。
受案后不久,该案主办法官(刑庭庭长)多次打电话给我,劝我撤案,在我申请回避后,银海区法院的另一个主办人接手我的案件,开庭时,法官明显偏向孟庆超,在对方律师陈述时仔细聆听,到我方当事人陈述时则故意交头接耳,不仅如此,法官在庭上,也不组织证据质证,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均未进行质证。为此,我在庭后立即对上述法官再次申请回避,在我回避申请提交后数日,银海区人民法院迅速下判,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孟庆超不构成重婚罪。之后,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之后,银海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已经多次开庭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即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我提起的自诉,我又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维持原判。
二、离婚案。
2015年,孟庆超再次起诉和我离婚,要求与我分割所谓的房产和2012年期间的银行存款。对此,我提出抗辩,主张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出售,款项均被孟庆超取走,本案还拖欠了巨额债务,且现有房产名下还有大量贷款。同时,我主张1.孟庆超与刘晓云存在同居、重婚的事实,要求孟庆超予以过错赔偿;2.孟庆超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程款、名下查封的股票、双方现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配,孟庆超转移、隐藏的财产归我所有,对孟庆超予以不分。2018年,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多次开庭后,直接忽略掉现有房屋上仍有巨额房贷,我本人在这多年来持续还贷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直接按照现有房屋总价评估、及我2012年期间账户的钱款,判决我支付孟庆超300多万元,根本不考虑我承担的巨额贷款和一些家庭开支和支出,而对于我主张分配的孟庆超一方的财产,青秀法院全部以“未查清”为由,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孟庆超与刘晓云重婚、同居的事实,青秀区人民法院在多位证人出庭做证和指证及存在连续几个月时间孟庆超与刘晓云发生关系的录像的情况下,也不予认可存在重婚或重婚的事实,对孟庆超和刘晓云两人的不正当的同居关系(婚外情),法院也不给认定。
三、赠予合同案。
2015年,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我向刘晓云、孟庆超提起赠予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刘晓云返还孟庆超转移给刘晓云的677.6万元工程款,为此,孟庆超、刘晓云共同聘请了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对我答辩,称刘晓云是基于与孟庆超之间的“合作关系”获得的工程款,而非无偿获得的赠予行为,并提交了伪造的《合作协议》,为此,我申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孟庆超工程挂靠单位东宝公司调取孟庆超工程履行情况,对此,东宝公司第一次回函法院,称孟庆超不是东宝公司员工,与东宝公司之间没有合作关系、也没有签订关于广西高速公路的相关合同;之后,东宝公司又再次回函法院,改称孟庆超是东宝公司员工,并确认孟庆超与刘晓云之间有“合作关系”。为此,我立即申请对二人的合作协议进行鉴定,但刘晓云、孟庆超及孟庆超挂靠的东宝公司,均拒绝向人民法院提出《合作协议》原件。之后,我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二人银行账户和司法审计,但该案主办人均予以拒绝,并在之后,以我未交诉讼费为由,将该案按照撤诉处理。(我在起诉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我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早上8点,刘晓云代理人即已到达法院申请对我查封的刘晓云400万元资产进行解封。我立即让律师帮我代拟了延缓解封申请,并于当日立即重新起诉。
在我起诉后,我四处投诉,青秀区人民法院终于同意帮我调取孟庆超、刘晓云银行账户和进行司法审计。经过审计,刘晓云获得的工程款高达700万元,其中孟庆超直接转账部分为150万元,所有款项,均为东宝公司扣除1%后转出,在孟庆超起诉离婚前,工程款均流入孟庆超账户,再转入刘晓云账户;而孟庆超起诉离婚后,工程款则通过实际施工人账户或东宝公司账户流入刘晓云账户。同时,审计报告还显示,刘晓云所谓的投资款,均是工程款转入孟庆超或者实际施工人账户后再转入刘晓云账户的支出,刘晓云的支出,其根本不存在《合作协议》中的“出资”事实。之后,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孟庆超直接转给刘晓云的150万元,返还我和孟庆超。
我和刘晓云、孟庆超均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案件后,主办法官高翔宇开庭审理,并在之后“依职权”向东宝公司做了一份仅有半页纸内容的调查笔录,笔录中,东宝公司称与刘晓云有合作关系,刘晓云投资了100多万。但东宝公司无法提供转账凭证。而主办法官认为,该笔录“真实有效”,并以该份笔录径直认定东宝公司、刘晓云之间有“合作关系”,在笔录质证后的第二天,立即以电光石火般的速度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
在被驳回全部诉请后,我立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同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件材料,在复印材料时在该案卷宗中意外的发现2013年8月26日东宝公司与孟庆超签订的《企业内部工程承包责任合同》,根据该协议书内容可以证实,东宝公司与孟庆超之间是挂靠关系,该工程根本就是孟庆超的工程,孟庆超是按1%向东宝公司支付挂靠费,该事实与审计结果及证人证言相互对应和吻合,从根本上否定了刘晓云与东宝公司的“合作关系”。我取得该份协议后,将该协议拿到东宝公司核实,东宝公司称,该协议为当时二审法官一并调取。于是我打电话给二审高翔宇法官,询问其该关键证据为何不拿出质证,法官称“忘记了,并和我说“如果蔡燕你有证据能证明这个工程是孟庆超的,你在我这个官司里就赢了”。我称“你没有在法庭上质证的这个证据(孟庆超和东宝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就是可以证明孟庆超是这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法官支支吾吾,称建议我申请再审或在离婚案子里解决,就不要在我这个案子里解决了。然而,由于法官隐匿证据违法判案,致使我查封的刘晓云账户中的工程款,已全部被解封!
我十分愤怒!立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部门反映二审法官高翔宇滥用职权、隐匿证据、违法判案的情况。纪委“调查”后,称高翔宇解释该《企业内部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不是高翔宇法官调取的,是刘晓云代理人庭后提交给他用于“参考”,而高翔宇法官认为与本案无关,就不再组织质证。我对此提出疑问:该证据是孟庆超和东宝公司的协议,刘晓云手上不应该有;且该证据对刘晓云严重不利,这个证据可以从根本上否定案件判决,对方律师不可能傻到提交这样的证据上去,如果真是对方律师提交,我要求对方律师出证明或纪委向(他)她做笔录。之后,纪委说他们不是审判部门没办法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只能等再审结果,且拒绝作出书面回复。得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答复后,我又向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委员会实名控告高翔宇法官,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的接待人员以案件属于涉法涉诉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连材料都不接收,让我彻底理解了什么叫做“投诉无门”!
以上,是我与孟庆超之间各个案件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在这些案件中,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却故意的偏袒对方,不作出公正判决,更加可恨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惜违法代价滥用职权隐匿证据!我觉得,法官天天审案,或许对于像我这样的案件已经司空见惯而麻木不仁,可我觉得能作出这样的判决连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良知、良心都丧失了!不管如何,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邪不压正!我希望在接下来的诉讼中,我的案件能够在阳光下审判,最终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谢谢!
实名举报人:蔡燕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