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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环保部门岂能既造污染又追责?

江苏泰州环保部门岂能既造污染又追责?
2026-08-25

2026年7月17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诉案件,将一桩尘封十余年的政企纠纷再度曝光。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昔日违规突袭关停合法化工企业,酿成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时隔多年,该局又以“生态维权者”身份起诉原企业主索赔巨额修复费用。执法者违规行政制造污染、再反手追责相对人,典型的“贼喊捉贼”,法理难容、情理难平。

依规招商合法建厂,企业全程恪守诚信经营

本案当事人栾忠岳原为下岗职工。2001年,其响应泰州市野徐镇政府招商引资号召,自筹资金、负债创办泰州市天源化工公司(下简称“天源化工”),落地野徐镇工业园区。2004年,企业依规立项建设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经泰州市环境科研机构环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然而,由于天源化工东则以及南则50米处有零星的几户居民,不符合当时化工区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200米远的隔离要求。在招商引资大背景下,野徐镇政府于2005年12月16日,按照泰州市环保局的要求,向该局出具“三年内完成周边居民整体拆迁安置”的书面承诺。在有环评依据、政府书面兜底承诺的前提下,泰州市环保局依法评审批准了该项目,2007年天源化工合规投产。

经营期间,天源化工守法生产、稳岗纳税,从小型作坊稳步发展为年营收2000万元的规上企业,为地方就业、税收作出实质贡献,全程无主观违法排污、恶意破坏环境行为。

区划变更利益转向,环保部门意欲关闭化工企业 

2009年,泰州市区域行政区划重大调整,天源化工厂区地块从高港区划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泰州中国医药城核心规划范围。野徐镇工业园区功能也彻底变更,周边新建大量安置小区,园内企业区位由城郊工业区变为城市核心生活区。因天源化工存在影响区域整体招商与地产开发,地方政府意图关停企业、收回土地。

于是,泰州市环保局(2019年1月机构改革后改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09年12月对天源化工作出责令停产、罚款6.5万元的处罚,理由为“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

然而,事实截然相反。泰州市高港区环保局一名分管领导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天源化工曾于2009年4月向高港区环保局提出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后由于区划调整,天源化工划归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验收工作没能继续进行下去。既然企业多次提出验收申请,泰州市环保局明明自己不作为,为什么却说企业“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泰州市环保局接受媒体采访亦坦言,处罚真实原因,是野徐镇政府拆迁承诺落空,导致居民反复投诉。

2010年6月3日,泰州市环保局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陵区法院开庭时,泰州市环保局称,只要天源化工依照野徐镇政府的承诺将厂区周围300米内的居民迁走,环保部门将尽快安排环境监测人员对公司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启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帮助公司恢复生产。

天源化工认为,当初向泰州市环保局作出搬迁居民承诺的是野徐镇政府,而不是天源化工;再说搬迁居民是政府行为,企业是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厂区周围的住户;天源化工自始至终按照规定上项目,没有过错,不应该受到停产处罚。

因为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天源化工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6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支持泰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天源化工的遭遇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农民日报、工人日报先后派出记者赴泰州市采访。其中《工人日报》记者以《承诺“打水漂”,法律遇尴尬》为题,于2011年12月10日,整版报道了天源化工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引起了泰州市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责成泰州市环保局妥善处理。

媒体曝光后,泰州市环保局、野徐镇有关领导纷纷做栾忠岳工作,表示只要他不再投诉、上访,企业可以暂不关停,继续生产。

环保部门突然断电断水,任意关停企业埋下污染隐患

然而,2013年4月19日,泰州市发生了泰州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一位领导干部,违反“八项禁令”轰动全国的事件,众多媒体聚集此地跟踪报道。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担心天源化工周边未批先建的10万人安置小区“康居新城”(因天源化工存在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安置居民不断上访,再次引发舆情风险,于当年5月2日,由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领导带队,率领100多人,乘六辆警车,对天源化工匆忙断电断水,强制关停。由于突然强行断电断水,导致天源化工大量“工艺水”和危废被滞留现场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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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严禁以断水、断电方式强制企业关停搬迁。同时,国家对化工企业关停有严格法定程序:必须先行停产减量、清空反应釜、排空管线废液、处置危废、合规消杀、分步拆除,严防废液渗漏、土壤地下水次生污染。

本案中,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粗暴突袭、骤然断电,导致蒸馏回收装置无法运行,大量循环使用的“工艺水”和装置内残留废水,特别是污水收集池内的工业污水,无法有效回收处置转移。长期滞留,是造成废液渗入土层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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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强制关停后,《检察日报》于2014年11月12日对此事也进行了曝光

镇政府野蛮违规拆迁,叠加次生污染风险

企业被强行关闭后,心灰意赖的栾忠岳只能将部分厂房租给他人从事消防器材的加工。

2021年2月,野徐镇政府决定征收天源化工厂区土地,双方达成征收合意。政府当场明确承诺,土地征收完成后,后续场地环境隐患、土壤修复责任均由政府承担,栾忠岳基于政府公信力予以信赖配合。

但征收拆迁阶段,野徐镇政府再次严重违规。依据《固废法》《环境保护法》,化工厂区拆除必须由具备化工拆除资质的专业机构施工,提前检测、分步清污、分类处置危废。而野徐镇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做场地勘查、未做污染溯源、未规范处置遗留物料,直接组织无资质人员野蛮拆除设备、破坏污水设施,造成污水池废液外溢、残留污染物扩散,进一步放大场地污染后果。

权责倒置显失公平,无效评估报告岂能作为判决依据

2024年10月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突然跨辖区到南京市中院起诉天源化工及栾忠岳,以天源化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向天源化工及栾忠岳索赔近5000多万元生态修复费用。法院在没有弄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产生真正原因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17日下达(2025)苏01民初530号判决书,判决天源化工及栾忠岳承担3000余万元土壤修复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该判决存在明显权责错位、法理错误。

其一,污染因果归责错位。案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到底是企业日常生产排污所致,还是行政违法断电关停、无预案强制停产所致,还是后续政府野蛮拆迁叠加造成的次生灾害所致,法院必须审理清楚。在没有弄清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匆忙作出企业及个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判决,属于典型的因果归责错位。

其二,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企业建厂基于政府招商、环评审批、拆迁承诺,全程善意信赖行政行为,无过错、无恶意。行政机关不能先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制造问题,再利用职权追责相对人,构成典型“权责倒置、自我免责、转嫁风险”。

其三,执法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泰州市环保部门很可能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违规关停实施主体,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生态损害追责主体,角色严重冲突,程序公正性天然存疑。

其四,无效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断案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天源化工及栾忠岳承担3000余万元土壤修复的依据是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示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市级及以下机关无权评审,必须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该报告组织评审,没有上报省级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然而,一审法院无视这些规定,将无效评估报告作为断案依据,显得十分荒唐。

专家说,生态追责,贵在谁污染、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权责自担,不能利用职权将自身程序违法、决策失误、野蛮执法造成的环境后果,转嫁给守法经营、无辜受损的市场主体。

专家认为,此案暴露出个别地方“先违规行政制造问题、再公权力兜底追责企业”的扭曲治理逻辑。期待二审法院厘清因果关系、过错归属、法定程序,纠正一审错判,还原司法公正,守住依法行政、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底线。(智 敏)


  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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