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5670.7万户中国民营企业构筑起国民经济的“钢铁脊梁”,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立法形式将‘平等保护’刻入法治基因,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属于奋斗者的黄金时代。
然而,政策的暖流在触及基层末梢时,是否会遭遇“寒冰”?当“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遇到“地方保护”的惯性思维,当“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遇到“信息隐瞒”的招商套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由谁来守护?
在温州瓯海,湖南皙悦文旅负责人谢涤钢用一场持续三年、耗尽家财的维权路,向时代发出了沉重的法治拷问。他遭遇的不是单纯的市场风险,而是“被请进来背锅、被套进去收割、被按下去维权”的营商黑洞。这起案件,已不仅关乎一个湖南企业家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能否穿透“最后一公里”,成为衡量法治统一性与政府公信力的一块“试金石”。
庭审焦点:一份被“双重标准”对待的会议纪要
2026年4月,温州某法院。湖南皙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涤钢,作为担保人,再次因同一项目坐在了被告席上。
面对法庭,谢涤钢没有过多的情绪宣泄,而是拿出了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25)浙行终1396号。他当庭陈述:“审判长,同一份‘185号会议纪要’,在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中被认定为‘仅为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对我方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但在前几轮的民事判决中,却被采信为定案的核心证据。恳请贵院正视生效裁定的既判力,统一裁判尺度。”
正是这份被行政司法确认为“无法律效力”的内部文件,在过去三年里屡次成为判决皙悦公司违约、要求谢涤钢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同一法院体系内,行政庭与民事庭对同一份文件的法律效力认定出现矛盾,这不仅是逻辑的悖论,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峻考验。 正如谢涤钢所言:“一个在行政法上‘已死’的文件,却在民法上‘杀’了我三次。”
陷入“死局”:3000万投资如何沦为“违法项目”
时间回溯到几年前。作为国内传媒文旅业的资深从业者,谢涤钢响应温州市瓯海区的招商引资号召,带着对“温州模式”的敬意和近3000万元的真金白银,从湖南来到温州。
温州市现代集团和瓯越皮业城当时描绘的蓝图令人心动:这是浙江省“152”工程、温州市“市县长工程”,且有国企信用背书。在时任集团董事长卢智旭、招商负责人林玲玲的推动下,谢涤钢通过公开竞标入场,支付了627.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投入巨资装修招商。
进场后,谢涤钢惊觉项目土地证上赫然标注为“批发市场用地”,而合同约定的却是“商业综合体”。根据相关法规,批发市场用地根本无法办理餐饮、娱乐等商业综合体的核心经营许可。这意味着他投入千万租下的场地,在法律层面根本不具备开业条件。
“我们不是来投资的,是被‘请’来替国企背锅的。”谢涤钢指出,这是一个“先天违法”的项目。国企将无法盘活的资产包装成“重点工程”招商,待民企投入巨额装修成本后,再利用合同条款与诉讼手段将其“套牢”。
风暴中心:被留置的官员与搁浅的“友好诉讼”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远超普通商事纠纷。随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深入,案件背后的阴影逐渐浮出水面。
据公开信息及谢涤钢在法庭陈述中透露,瓯越皮业城原法定代表人林玲玲、温州市现代集团原董事长卢智旭均已被纪委监委留置。这似乎印证了投资者的怀疑:该项目从决策到招商,可能存在比信息披露瑕疵更严重的问题。
更令人震惊的是,谢涤钢在陈述中揭露,问题暴露后,相关方面曾试图推动所谓的“友好诉讼”——即以诉讼形式将民企的合理维权定性为“违约”,以此掩盖前期的违规行为。虽然该方案因无人敢担责而搁浅,但后续连续多轮的起诉、冻结账户、查封资产,显然延续了“以诉压人”的思路。
三年多来,恶意诉讼成了“不能承受之重”。谢涤钢的账户与资产被查封,本人被列为被执行人。这不仅击垮了他在温州的项目,更导致其在湖南的母公司——年营收数亿元的文旅集团面临银行收贷、经营停滞的绝境。甚至浙江皙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海慧,也因承受不住巨大精神压力而试图自杀,幸被抢救。
深度透视: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打破的“隐形壁垒”
目前,此案正在重审中(案号:(2026)浙0304民初3462号)。这不仅仅是一本薄薄的卷宗,也不仅仅关乎谢涤钢个人的清白与企业的存亡,它更像是一块沉重的“试金石”——检验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基层落地时的含金量,衡量着“五六七八九”[]的社会贡献与个体境遇之间的巨大张力。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起案件并非孤立的合同纠纷,而是一场典型的“政策温差”事故。 当顶层设计高呼“非禁即入”“平等保护”时,基层的现实却是:一份被行政司法认定为“内部无效”的会议纪要,竟能在民事审判中将一个年营收数亿、贡献了数千万税收和数百个就业岗位的民企集团逼向绝境;一个依靠公开招标引进的“重点工程”,竟能让投资者在耗尽了3000万身家后发现项目从根子上就是违法的。
在国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坚定不移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今天,面对这起刺痛法治神经的案件,我们提出以下严正呼吁,这既是对个案公正的期盼,更是对优化营商环境国家意志的坚定维护:
第一,司法机关应彻底打破“程序壁垒”,彰显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必须严格遵循(2025)浙行终1396号行政裁定的既判力。如果一份被认定为“对外无效”的文件依然能成为民事审判的核心证据,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我们呼吁统一裁判尺度,坚决纠正利用无效文件,甚至是以恶意诉讼手段套牢民企的司法乱象,决不能让司法程序沦为地方保护主义或违法招商的“洗白工具”。
第二,政府部门应穿透表象追责,修复被透支的政府公信力。
招商引资不能变成“请君入瓮”。针对项目违规包装、国企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被留置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应彻查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与审核失职,必须割除这种“把合规成本转嫁给民企、把经营风险转化为诉讼风险”的毒瘤。唯有斩断伸向民企的隐形之手,才能让“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墙上走下来,落到地上。
第三,全社会应重新审视民营企业的价值,绝不能让贡献者“流汗又流泪”。
5670.7万户民企是国家税收的支柱、科技创新的主力、城镇就业的蓄水池。然而,谢涤钢的遭遇警示我们:再宏伟的经济贡献,也抵不过一纸不公平的判决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再多的招商承诺,也填不平法治“最后一公里”中出现的沟壑。
优化营商环境,不能只停留在文件汇编和会议传达上,它必须穿透层层行政与司法的壁垒,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落实到对每一位企业家财产权与生命权的敬畏与保护上。
谢涤钢案的重审,是一次法治良知的回归,更是一次制度修复的契机。唯有让法治的阳光彻底驱散地方保护、程序游戏与权力任性的阴霾,才能让像谢涤钢这样满怀信心而来的千千万万民营企业家,真正感受到“如鱼得水”的温暖与“如鸟归林”的安全感。
唯有如此,民营经济才能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那占GDP 65%、占就业80%的磅礴力量,才能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最坚实的支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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