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
记者调查得知,2002年7月,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为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原称新郑市五里口梨河眼科门诊部)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定界图详细载明了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的四至边界,东边边界到耐火材料厂西围墙。定界图当时经包括东邻居耐火材料厂在内的四邻审核、盖章确认,也经新郑市国土局审核无误,盖章确认。
取得土地使用证后,五里口卫生室在定界图载明的范围内盖房,并修筑围墙、栽种竹子。期间五里口卫生室与耐火材料厂一直相安无事。
9年后,东邻居耐火材料厂引起争端
直到9年之后的2011年4月4日,耐火材料厂相关负责人提出,该厂西围墙外还有一米宽的土地属于耐火材料厂。因耐火材料厂提出的要求与五里口卫生室的土地使用证相冲突,而且耐火材料厂拿不出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五里口卫生室建议一起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2011年4月5日上午,五里口卫生室工作人员发现耐火材料厂负责人带领几名民工正在破坏卫生室的院墙及竹园,五里口卫生室员工随后报警。
同一单位出具,《说明》和《证明》相互矛盾
2011年4月29日,五里口卫生室就耐火材料厂毁墙伐竹的侵权行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18日,新郑法院龙湖法庭到新郑市国土局二级机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新郑分院调取了关于新郑市五里口梨河眼科土地登记勘测定界图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载明:梨河眼科东边边界为耐火材料厂西围墙,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东边界一致。9月2日,龙湖法庭又去新郑市国土局调取了一份《证明》,而该《证明》却与《说明》互相矛盾,《证明》显示耐火材料厂西围墙外一米宽的土地归耐火材料厂所有,与五里口卫生室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完全不符。
搪塞推责,2002年的事套用2006年的规定
随后,五里口卫生室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举报耐火材料厂违法用地。2011年11月28日,新郑市国土局在向相关部门回复中说“经查实:双方边界认定按照《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第3.3.5.5条之规定,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记者查询获悉,《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是2006年12月颁布的,而五里口卫生室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2002年由新郑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002年发生的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竟然套用2006年的规定。并且该《证明》所依据的地籍调查表,没有日期,没有丈量者签名,更没有双方指界人签字。为此,五里口卫生室认为该地籍调查表为伪造品。而且回复回避了耐火材料厂的违法用地问题,对耐火材料厂违法用地没有回答。新郑市国土局还对下属二级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新郑分院予以否认,称其只是一个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但在该局政府网站,清楚的显示该机构为其二级机构。
记者调查,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相互推诿
2012年11月,本网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新郑市国土局赵海峰局长,他让记者和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刘成辉联系,刘成辉说他在开会,并安排法制监察科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当记者询问五里口卫生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耐火材料厂是否有合法土地手续时,法制监察科工作人员未予正面回应,称该案件已经过法院判决,具体问题让记者自己看判决书,随后发来一份法院判决书。
记者详细查看了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起诉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称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为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是为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使用的土地四至边界依法做出了确权行为。
律师说法,错误的《证明》应该撤销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称新郑市人民法院的这种说法很荒唐,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为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做的确权,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证明》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一致,就是多余的,也是错误的,非法的,就应该撤销,这应该是小学生也看得懂的问题!但错误的《证明》没被撤销导致的后果却很严重: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手拿土地证却一直无法维权!郭店镇五里口卫生室起诉耐火材料厂的民事赔偿官司始终无法胜诉!而作为违法用地的耐火材料厂不但违法用地无人问津,其毁墙、伐竹的侵权行为也始终得不到追究。
不很复杂的一件土地纠纷,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却搞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讼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部分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一年半,仍未有最终能够服人的定论。
记者发稿时,传来此事的最新消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一审错误的判决,撤销了新郑州国土局所做的《证明》。
对此事的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陈耀文焦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