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记者从沧县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沧县法院于近日作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陈某实行强制医疗。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沧州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
沧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出生的陈某家住沧县某村。2010年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今年1月8日下午,陈某趁其父亲陈乙醉酒在家睡觉时,持锛头猛砸其头部,致陈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陈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其故意杀人行为,并结合其具有的犯罪前科及医院、村委会的相关意见,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陈某依法予以强制医疗。
释法:沧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说,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此规定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也让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安置,体现了法制的进步。(通讯员张国森白西云记者陈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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