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晚,于某跟火锅店的几个同事在一起聚餐,席间,于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于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某小区内。
在该小区16号楼下,于某看见两名妇女往小区里面走,由于酒精作用,于是产生强奸的想法。于某尾随这两名妇女走了大约50米左右,其中一个妇女上了楼,只剩下一个矮个的妇女单独行走。
当矮个妇女走到一辆面包车附近时,于某从后面将她扑倒,并威胁她不许出声。随后,于某将她拖至楼道内,实施强奸。过程中,这名妇女将于某衣服上的胸牌拽下。
事后,于某将妇女的手机抢走,逃离现场。44岁的被害人回到家后,将自己被强奸的事告诉了丈夫,并报警。
民警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胸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住所。12月4日凌晨,也就是案发一个小时后,民警在于某的住所内将其抓获。
经询问,于某交代了强奸妇女并抢夺其手机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于某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刘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