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乡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要求进行操作,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管理。
一、对于不超过一亩地的养鸭、养鸡等养殖大棚。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个人申请,村委签署意见,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后,由养殖户和村委主要负责人出具复垦保证书,乡政府登记备案,国土所到场规划用地。其中看管房要求不得铺地圈梁,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屋檐高不超过2米,不得垒砌院墙。
二、对于规模化养殖和规模化黄烟烤房,严格按照155号文件要求,由个人或者合作社同土地所属村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后,写出申请,村委、乡政府签署意见,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完善畜牧兽医或烟草公司、规划等部门备案手续后,国土所上报完善后续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截止目前,该乡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累计登记管理零星养殖大棚22宗,批复养殖设施农用地2宗,黄烟密集烤房2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