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俗地说就是,哪个人可以享有村民待遇。”朱正栩说。
朱正栩在十多年的审判实践,尤其是最近六年基层法庭工作中发现,由于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界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村民自治决定,导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层出不穷。
朱正栩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违法调整土地引发的纠纷、征地补偿款纠纷等,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遇到问题只能协调。
“因该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此作出法律解释。”朱正栩说。(本报记者 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