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编注: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证监会有关人士昨日强调,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稿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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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显示,证监会已在着手介入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VC(风险投资基金)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编注: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证监会有关人士昨日强调,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稿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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