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仆寺旗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在社会引发热议。当事人李万军反映,警方插手其与合伙人经济纠纷,刑事拘留近两个月;太仆寺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职务侵占名义,对其立案侦查。
“ 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本身法律界限不清,加上办案人水平和认识不等,很容易导致立案与否的争论。”一长期在公安系统工作的人士分析。
遭遇
李万军反映,2011年4月22日和樊斌、高茂发、樊珍合伙开发承建太旗教育局蒙中商住楼项目,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推举樊斌为项目负责人;四人共同组建管理机构,成立项目班子;共同经营销售;共享利润共承担风险。
材料显示,2014年12月20日,所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期间,李万军和樊斌通过财会支取了部分款项。2015年5月,高茂发、樊珍、樊斌拿走分公司印章、网银、财务章等,未通过财会支取了约500多万元售房款,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7月,四人对账目结算,高茂发提出要1800万元,樊珍提出要500万元,李万军未答应,将三人诉至白旗法院,要求通过法院予以结算。
此种情况下,高茂发、樊珍以李万军涉嫌犯罪向太旗公安局报案。太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职务侵占名义,对其立案侦查。
疑惑
李万军在反映材料中指出,高茂发、樊珍为达到诬陷的目的,在账目传票上自行加注“给住房公积金送礼”的字样,捏造罪名,同时,高茂发利用其保管分公司印章、财务章等的便利条件,在没有通知财会人员的情况下先后挪用合伙人资金400多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并将账目多次进行了篡改。
李万军指出,太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犯罪给予立案并责令其立即给付高茂发、樊珍投资款及利润。2016年4月22日,四人又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书。
除此之外,让李万军疑惑不解的是,太旗经侦大队干警执法行为是否属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行为?
2015年7月,李万军将三人诉至白旗法院时,白旗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对案件性质做出了定性,系合伙协议纠纷,并在2016年4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
对于此案,律师专家表示,职务侵占的前提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经济纠纷是存在利益关系,至少认为该财物属于自己。职务侵占属于刑事犯罪,而经济纠纷则属于民事范畴,警方无权介入。
在全国各地出现类似情况,立案与不立案的都有。有些暴露出的案例,确有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然后一方寻求通过刑事立案的手段施压,达到谈判博弈、解决纠纷的情况。
一不愿具名的专家透露,当前各类经济纠纷多发,如果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往往费时费力;相比之下,刑事手段在力度和效率上,有明显优势,这使得不少当事人更倾向用刑事手段来解决矛盾。而由于一些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行为法律界限不清,立案标准不清,容易引起选择性执法的指责。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经济纠纷认定为职务侵占,这是通常引起争议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
公安部早在1989年和1992年,曾先后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近些年,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严禁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慎重办理职务侵占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应更多发挥主动性,防止“人情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