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官女贼”事件追踪
据新华社电 富有戏剧性的“合肥偷官女贼”事件,连日来引发全国关注。今年5月26日,正在安徽合肥一小区行窃的女子房云云、唐某燕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偷来的购物卡等物品,价值70余万元。经查,两人另曾于5月23日在合肥市一居民家中窃得价值150余万元的购物卡、纪念币、玉器等
案发后,房云云举报两名被盗事主———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胡某、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某为贪官,希望获得减刑。
记者从安徽省纪委了解到,他们之前曾接到过对其中一名官员的匿名举报,本次事件后已介入调查。
目前,两名官员工作正常,尚未听说被盗官员被带走调查的消息。
争议
法官:认定立功应考虑多方面因素
今年7月,房云云因在常州等地6次入室盗窃,被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由于有8个月身孕,房云云办理了监外执行刑期,她希望通过举报贪官获得减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王志祥表示,根据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一旦查实,都可构成立功。“只要这两名被盗官员被证实是贪官,就可以构成立功。”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韩友谊则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线索,应当不属于立功。他介绍,根据2010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对立功线索来源进行了具体认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安徽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能否认定为立功,首先要看房云云等人的举报对象是否存在贪腐行为,再看其举报对查处有没有起到节约司法成本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要考虑举报人主客观的一致性,而不能单纯从某个行为来判断。“比如存在通过掌握别人的隐私,试图以此阻止别人报案并敲诈的意图或行为,我认为不应认定立功。”